浙財建〔2018〕140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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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
浙財建〔2018〕140號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建委(建設局)、規(guī)劃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園林局(寧波不發(fā)):
為進一步規(guī)范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專項資金周期滾動管理,現(xiàn)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財建〔2015〕51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原則上實施期限為五年。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開展定期評估,根據(jù)綜合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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