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發(fā)〔2022〕34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印發(f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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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印發(f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電發(fā)〔2022〕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總局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