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fā)〔2016〕152號《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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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發(fā)〔2016〕152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20年11月2日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部科技創(chuàng)新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fā)〔2020〕4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國土資源系統(tǒng)科技創(chuàng)新大會精神,落實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要求,不斷增強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國土資源“十三五”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規(guī)劃》,對2012年制定的《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現(xiàn)將修訂后的《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土資發(fā)〔2012〕182號)同時廢止。
國土資源部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國 土資源部重點實 驗室建 設與運行管 理辦法(修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