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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財審發(fā)〔2017〕196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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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財審發(fā)〔2017〕19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xiàn)將《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保障建設資金合法合規(guī)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及所屬行政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chǎn)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xù)建、改擴建、遷建和大型維修改造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和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單位)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基本建設項目組織開展審計監(jiān)督的行為。

第五條 內審機構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組織實施,可自行組織實施,也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

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選擇社會審計機構。

第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包括竣工決算審計、跟蹤審計以及專項審計。

本辦法所稱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對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進行的審計;跟蹤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項目從開工建設到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的審計;專項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某一環(huán)節(jié)或某一事項進行的審計。

基本建設項目應依法開展竣工決算審計,根據(jù)管理需要,可開展跟蹤審計、專項審計。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提供審計所需的紙質及電子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提供必要的審計工作條件。

第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經(jīng)費納入交通運輸單位年度預算,按規(guī)定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交通運輸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系和職責分級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窘ㄔO項目建設單位是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責任主體。

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應接受審計機關、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內審機構應根據(jù)基本建設項目預算(投資計劃)、工期安排、投資規(guī)模等情況,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審計計劃應與審計機關、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審計安排相銜接,避免重復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內容按照財務管理與業(yè)務管理兩個部分劃分。內審機構實施審計時,根據(jù)管理需要和審計類型確定審計具體內容。

第十二條 財務管理審計主要內容:

(一)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執(zhí)行,是否滿足建設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質量、造價、進度、環(huán)保、安全控制。

財務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規(guī)定,職責權限是否明晰。財務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執(zhí)行??颇吭O置、會計核算是否符合相關財務規(guī)定。

(二)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guī),是否按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資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財務規(guī)定,結余財政資金是否按規(guī)定上繳。

(三)前期工作經(jīng)費、征地拆遷工作經(jīng)費使用是否真實合理合法。征地拆遷及安置補償資金是否按規(guī)定專項核算,及時撥付。

(四)預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約定支付和扣回。保證金預留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保證金預留比例和金額計算是否準確,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規(guī)。

(五)工程價款結算(決算)是否真實、準確、合法,是否嚴格執(zhí)行合同約定的計價規(guī)定、結算方式和時間。預備費的使用是否規(guī)范。

(六)是否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計提和繳納稅費。

(七)項目建設管理費支出是否合法合規(guī),手續(xù)是否完備。

(八)財務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合規(guī),貸款形成的資本化利息計算是否合理準確。

(九)形成資產(chǎn)是否全面、準確,是否及時入賬并賬實相符。資產(chǎn)分類是否滿足相關要求。資產(chǎn)計價、使用和處置是否符合規(guī)定。

(十)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是否及時,報表數(shù)據(jù)是否完整、準確。成本是否嚴格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財務制度正確歸集。

(十一)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資金籌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規(guī)范、有效?;窘ㄔO項目投入運營效果,是否達到設定的績效目標。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三條 業(yè)務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用地(用海)、環(huán)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項是否經(jīng)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或備案。

(二)征地拆遷范圍是否合規(guī),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規(guī),補償金額計算是否準確。委托地方政府承擔征地拆遷工作的,是否簽訂協(xié)議并有效執(zhí)行。

(三)勘察、設計、咨詢、招標代理、施工、監(jiān)理、材料及設備采購等事項是否按規(guī)定簽定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備。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價格、質量、進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條款規(guī)定。有無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

(四)依法需進行招標的勘察、設計、咨詢、招標代理、施工、監(jiān)理、材料及設備采購等事項是否進行了招標投標,招標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涉及政府采購事項是否按規(guī)定程序組織采購。有無規(guī)避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行為。

(五)材料、設備等是否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guī)定進行采購,驗收、保管、使用、維護和結余處理等是否合規(guī)、有效。

(六)工程計量是否真實合理。工程價款支付是否嚴格按合同條款辦理,有無超計量支付。工程結算手續(xù)是否齊全。

(七)項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規(guī)。

(八)材料價格調整是否符合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履行相關程序。調整材料數(shù)量、價格是否準確。

(九)是否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guī)模、超概(預)算建設現(xiàn)象。概算調整是否履行規(guī)定程序。

(十)工程質量是否驗收合格。有無因設計失誤、監(jiān)理履職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嚴等造成損失浪費、進度滯后、質量隱患等問題。工程進度是否按計劃完成。

(十一)設計變更、建設內容變更等事項,變更理由是否真實合理,變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履行規(guī)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內容是否真實,依據(jù)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規(guī)定的范圍內,是否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三)檔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規(guī)。

(十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結果和整改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完結,由內審機構自行實施的審計,所在單位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或下達審計決定;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的審計,由社會審計機構或內審機構所在單位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內審機構所在單位可下達審計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內審機構所在單位申請審計復核。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審計揭示問題的整改工作,按時報送整改情況。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揭示的重大問題,內審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審計職責的,其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責成其改正。

內審機構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拒不處理的,內審機構所在單位或被審計單位上級單位可以采取約談被審計單位領導、通報等形式責成被審計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 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內審機構應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按規(guī)定需要移送的事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及設備供應、咨詢等參建單位,不配合審計工作、拒絕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的,內審機構所在單位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報告內容予以核實,情況屬實的,依法依規(guī)處理。

第二十條 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審計人員違反執(zhí)業(yè)準則的,委托審計單位應將問題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其他單位的公路、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qū)、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督煌ńㄔO項目審計實施辦法》(交審發(fā)〔2000〕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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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交財審發(fā), 交通運輸部, 公路, 水運, 建設項目, 內部審計, 管理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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