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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fā)〔1983〕152號《國務院關于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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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




國發(fā)〔1983〕152號





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引進國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設的決定》為了做好引進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引進的范圍和重點


(一)引進人才是指聘請國外專家來華短期或長期參加我國的各項建設,以及安排來華定居的華僑或外籍專家參加我國建設。我國各生產(chǎn)、建設、科學、教育、文化、商業(yè)、金融、外貿(mào)、政法等部門都可以引進人才,當前最迫切需要引進的,則是有助于盡快提高我國生產(chǎn)技術和經(jīng)營管理水平的各種專家和高級技工。他們可以是在職的人員,也可以是已經(jīng)退休,但精力尚好,富有學識和經(jīng)驗的人員,重點是華僑和外籍華人,也要引進其他外籍人。對急需的人才要主動邀聘;對學有專長,自愿來華工作的人員,也應熱忱歡迎。但所有引進的人才,都必須保證質(zhì)量,并要求身體健康,對我友好。

(二)引進人才要從我國現(xiàn)代化建設需要出發(fā),當前應當集中力量,圍繞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重點企業(yè)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技術引進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某些缺門學科以及急待開發(fā)的新興科技領域,分批進行。

(三)來華定居的專家,不論是華僑、外籍華人還是其他外籍人,均應尊重他們的意愿,一律來去自由。對來華定居專家的審批、工作安排、生活接待、經(jīng)費開支、對外聯(lián)系等各項工作,仍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辦理。

(四)引進人才的單位,應是領導班子較強,知識分子政策落實較好,具備必要的工作條件,能夠發(fā)揮人才作用的單位。

各主管部門要建立督促檢查制度,經(jīng)常對引進人才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國家科委、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外國專家局)、勞動人事部負責對歸口范圍內(nèi)的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定期總結工作,組織交流經(jīng)驗。

二、計劃管理

(五)屬于國家重點項目的引進人才計劃,由國務院各綜合部委組織編制,經(jīng)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協(xié)調(diào)后,報中央引進國外人才領導小組批準。其中: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計委負責提出;

重點企業(yè)技術改造項目和掌握消化重大引進技術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經(jīng)委負責提出;

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科委和國家經(jīng)委共同提出;

缺門學科和新興科技領域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科委會向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提出;

國防科技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防科工委負責提出。

(六)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qū)主管的項目,需要引進人才的,其計劃由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qū)組織編制、審批。

各基層企事業(yè)單位要求引進的其他人才,由各單位提出計劃,報國務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區(qū)政府審批。

(七)引進人才計劃經(jīng)批準后,應統(tǒng)一通知我有關使領館。其中,屬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國家科委統(tǒng)一匯總協(xié)調(diào)后通知,屬于文化、語言、金融、貿(mào)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由外國專家局統(tǒng)一匯總協(xié)調(diào)后通知;屬于定居的,由勞動人事部匯總后通知。

三、對外聯(lián)系

(八)對外聯(lián)系渠道應當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防止多頭聯(lián)系。其中,需要我駐外使領館去物色、邀聘的,統(tǒng)一由國家科委或外國專家局通知有關使領館進行;引進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聘請,也可以采取雙方認為方便的其他方式。聘請敏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級人才,由國家科委協(xié)調(diào)對外聯(lián)系渠道和方式。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九)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間往來的渠道,充分發(fā)揮群眾團體的作用??梢酝ㄟ^各種學會、協(xié)會和校友會等團體或以專家、學者個人名義,對外聯(lián)系人選。

(十)我駐外使領館應將引進人才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負責調(diào)研駐在國家和地區(qū)管理人才的政策、辦法和可供我引進的人才資源,疏通引進人才的各種渠道,注意發(fā)揮友好華人團體的作用,加強個別接觸,根據(jù)我國引進人才的政策和具體計劃,積極做好物色、推薦、爭取和引進人才的工作。

(十一)國務院各部門、中國科協(xié)和其他有關群眾團體,各省、市、自治區(qū),都應通過對外考察、訪問、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務談判和國際會議等活動,以及與國外有交往的人士,收集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國外專門人才的資料,特別是我國計劃引進的那部分專門人才的線索,了解他們是否有來華工作的意愿等情況,建立專門檔案。但不要為此專門組團出國調(diào)查。

(十二)國家科委“中國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國專家局要建立國家一級的國外人才資源總庫,集中保管國外可引進人才的資料,向各用人單位開展咨詢服務、推薦人選工作。各駐外使領館、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qū)應將收集到的有關可引進人才的資料和線索,及時抄送中國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國專家局。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委、外國專家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確定人選工作程序

(十三)用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引進計劃,負責物色人選。對每個聘請對象,用人單位都要通過對外聯(lián)系渠道和知情的同行專家,確切了解其專長、水平、經(jīng)歷、能否勝任將擔任的任務、愿否來華工作、索取待遇報酬和健康等情況,擇優(yōu)確定人選。然后將聘請專家的名單、聘期、擬任職務和工資待遇等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qū)政府審批。

(十四)經(jīng)批準聘請的專家,凡引進計劃已告我駐外使領館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qū)政府直接通知有關使領館辦理簽證。屬于計劃外追加項目的人選,仍需由國家科委或外國專家局通知駐外使領館。同時,由用人單位向?qū)<冶救税l(fā)出聘書。對方接受后即可辦理各項來華手續(xù)。待工作一段時間,雙方滿意,再簽訂正式聘用合同。

專家到職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國務院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區(qū)政府報送到職通知書,同時抄送國家科委、外國專家局、公安部、海關總署。

五、經(jīng)費

(十五)為了給引進人才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由國家財政逐年撥出一筆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主要用作人才引進工作的活動經(jīng)費、重點資助費、突出貢獻獎勵費和特殊性開支等。這項費用的具體使用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聘請人才所需的費用,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jù)項目需要聘請的人才,從有關項目費用中開支。其他人才,企業(yè)單位聘請的,從企業(yè)管理費中開支;行政、事業(yè)單位聘請的,有外事費的,在外事費中開支,無外事費的,在行政、事業(yè)費中開支。需要使用外匯的,可按現(xiàn)行辦法編報用匯計劃。

(十七)各駐外使領館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所需的正常費用,在使領館經(jīng)費中開支。特殊用途的經(jīng)費,可提出申請,從引進人才專項費用中予以資助。

六、充分發(fā)揮來華專家的作用


(十八)對引進來華的專家,各用人單位要同他們積極合作,認真發(fā)揮他們的專長。對應聘來華定期工作的,要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聘用合同。對擔任實職工作的,要使他們有職、有責、有權;擔任顧問工作的,要充分發(fā)揮他們的咨詢作用。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讓他們參加有關問題的決策。

應尊重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凡合理的,都應采納;能辦到的,及時辦理;不合理的或暫時辦不到的,要及時說明情況,取得他們諒解。對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對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應給予精神的和物質(zhì)的獎勵。

(十九)虛心向來華專家學習,注意團結友好。用人單位要有目的地組織有才干的專業(yè)人員學習和鉆研專家的技術專長或管理方法。對專家傳授的知識,要注意組織好消化吸收工作??萍汲晒麘皶r整理、應用和推廣、擴大受益面。

各用人單位要組織和專家一起工作的專業(yè)人員,根據(jù)專家的具體情況,宣傳解釋我國有關方針政策,幫助他們正確地了解中國。但要貫徹自愿的原則,不要強加于人;要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

(二十)各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廣大職工,深刻認識引進國外人才的重要意義,以主人翁態(tài)度,熱情歡迎專家來華參加四化建設,不允許排斥、歧視他們。對那些不顧大局、不考慮影響,刁難、排斥、打擊來華專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嚴肅處理。

七、生活待遇

(二十一)對應聘來華工作的專家和高級技工的生活待遇,要根據(jù)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原則上使他們的實際收入不低于其本人在國外的水平,并要按照他們來華后的實際貢獻進行必要調(diào)整。對起關鍵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請。關于生活待遇和禮遇的具體辦法,由外國專家局商同有關部門擬訂,報請國務院審批。

對應聘回國定居的專家,根據(jù)其實際業(yè)務水平,參考學歷和職稱,評定工資級別。并可參照其國外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給予適當?shù)纳罱蛸N。具體辦法,由勞動人事部修訂。

對聘請國外退休的專家和高級技工,在華期間的食、住、醫(yī)療、交通和國際往返旅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擔,并按月付給一定的生活補助。他們的家屬要求自費隨同來華的,要給予方便,也可酌情給予補助。

(二十二)努力改善來華專家的住房條件,認真做好專家的生活接待工作。他們的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可以利用現(xiàn)有條件較好的房舍加以改建和修繕。也可以利用條件較好的賓館、飯店接待來華的專家。

(二十三)對來華專家請保姆、幼兒入托、子女入學,其所在單位和當?shù)亟逃?、勞動人事部門要優(yōu)先照顧,妥善解決。

八、保密和安全

(二十四)從國外引進人才,注意不要違反所在國的法律,盡量采用合法的形式。工作要踏踏實實,不可張揚,更不要公開宣傳。他們在華工作期間,不要讓他們在公開場合陳述自己的重要建議,盡量采取有利于他們安全的方式征詢他們的意見,切勿使他們由于為我積極工作而在國外的權益蒙受傷害和損失。

(二十五)對聘請來華工作的專家,不要因保密問題影響對他們的使用。在他們工作范圍內(nèi),除國家核心機密和技術訣竅外,其他保密范圍均應放寬,同時要求他們對外為我方保守機密。具體辦法由國家安全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審批。

(二十六)引進國外人才的計劃、工作部署、引進渠道和各類人才的資料,屬于內(nèi)部機密,不得對外泄露。

九、出入境手續(xù)

(二十七)對引進來華的國外專家,主管部門應事先通知海關,以便在他們進出海關時給予方便。他們攜帶的行李物品,經(jīng)申報清楚的,一般不要開箱查驗。對于來華定居和工作一年以上的專家,攜帶的安家物品,包括家具、家用電器以及自用小轎車一輛,均可免稅放行。具體辦法,由海關部署制定。

(二十八)對引進來華專家的出入境簽證和旅行管理,應予放寬條件,簡化手續(xù)。對在華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專家,國內(nèi)居留證的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有些人可以給予永久居留權。對經(jīng)常來華的專家,可以辦理長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證,為他們出入我國提供方便。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十、其他

(二十九)關于國防、軍工項目引進人才的一些特殊要求問題,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防科工委另行制定補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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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國發(fā), 國務院, 引進, 國外, 人才, 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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