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辦發(fā)〔2017〕56號《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fā)〈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fā)〈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開辦發(fā)〔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實施辦法(試行)》已經(jīng)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扶貧辦
2017年9月30日
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和有關規(guī)定,為規(guī)范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工作,提高貧困縣退出的真實度和有效性,促進貧困縣有序退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
第三條 堅持省負總責,貧困縣退出由省級扶貧領導小組核查,確定退出名單后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扶貧領導小組審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申請專項評估檢查。
省級扶貧領導小組對貧困縣退出核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專項評估檢查發(fā)現(xiàn)違反貧困退出規(guī)定,弄虛作假、搞“數(shù)字脫貧”的,按《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fā)工作成效考核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條 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由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國務院扶貧辦會同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評估檢查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主要負責審核貧困縣退出情況報告,制定年度專項評估檢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實地評估檢查,提出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結果建議,提交專項評估檢查報告等。
實地評估檢查,由領導小組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檢查工作組視情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員實地檢查貧困縣退出情況,并對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工作指導。
第五條 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按照省級報告審核,實地評估檢查、綜合評議及結果運用等步驟進行。
第二章 報告審核
第六條 省級扶貧領導小組申請開展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的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退出貧困縣的基本情況,脫貧攻堅總體情況,縣級、市級退出程序履行情況,省級核查、公示和審定情況,省級對貧困縣退出的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縣級申請、市級初審、省級核查、公示和審定情況等文件材料作為附件一并上報。
第七條 評估檢查工作組對各省區(qū)市貧困縣退出情況報告進行審核。主要有兩項內容:
(一)審查退出程序。是否嚴格按規(guī)定完整履行了縣級申請、市級初審、省級核查、公示和審定等程序。退出程序不完整、材料不完備或有明顯缺陷的,相關省必須在15個自然日內補充完善。逾期的年內不再安排專項評估檢查。
(二)核查貧困發(fā)生率。通過全國扶貧開發(fā)信息系統(tǒng)核查退出貧困縣的建檔立卡貧困發(fā)生率,高于2%(西部地區(qū)高于3%)的,不安排實地評估檢查,直接提出不予退出的建議。
第八條 根據(jù)報告審核情況,評估檢查工作組制定年度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工作方案,經(jīng)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實地評估檢查
第九條 實地評估檢查主要評估綜合貧困發(fā)生率,參考脫貧人口錯退率 、貧困人口漏評率和群眾認可度三項指標,檢查脫貧攻堅部署、 重大政策措施落實、后續(xù)幫扶計劃及鞏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況。
第十條 實地評估檢查采取抽樣調查、重點抽查、村組普查、座談訪談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抽樣調查。按照科學抽樣要求,對申請退出貧困縣建檔立卡戶和非建檔立卡戶進行分層抽樣。
(二)重點抽查。對申請退出貧困縣偏遠、通達度差、人均收入水平靠后的鄉(xiāng)村進行重點抽查。
(三)村組普查。結合實際情況,通過行政村或村民小組普查、排查、參與式調查等方式,對抽查村漏評人口進行全面調查。重點關注未納入建檔立卡的低保戶、危房戶、重病戶、殘疾人戶等群體。
(四)座談訪談。對縣鄉(xiāng)村干部和縣人大代表、縣政協(xié)委員等進行座談訪談,了解脫貧攻堅工作開展、政策措施落實、幫扶、工作成效、后續(xù)幫扶計劃和鞏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況,調查對縣退出是否認可等。
第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實地評估檢查:
(一)制定實施方案。根據(jù)本辦法和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的年度專項評估檢查工作方案,制定實施方案,經(jīng)評估檢查工作組同意后實施。
(二)實地評估檢查。組織調查評估人員赴申請退出貧困縣開展實地評估檢查。
(三)問題溝通核實。向申請退出縣反饋評估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有異議的,由地方作出解釋說明,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核實確認。
(四)提交實地評估檢查報告。根據(jù)實地評估檢查情況,分析測算申請退出貧困縣的綜合貧困發(fā)生率、脫貧人口錯退率、貧困人口漏評率和群眾認可度,撰寫并提交分縣實地評估檢查報告。
第四章 綜合評議及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評估檢查工作組結合省級報告、實地評估檢查等情況,對各縣退出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年度貧困縣退出專項評估檢查情況報告,提出評估檢查結果建議,提請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三條 對于綜合貧困發(fā)生率低于2%(西部地區(qū)低于3%),提出同意退出的建議。對于綜合貧困發(fā)生率高于2%(西部地區(qū)高于3%)的,提出當年不予退出的建議。
對于脫貧人口錯退率高于2%,或貧困人口漏評率高于2%,或群眾認可度低于90%的貧困縣,要由所在省省級扶貧領導小組組織整改,并向領導小組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復查。
第十四條 經(jīng)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向相關省區(qū)市扶貧領導小組反饋專項評估檢查結果。對符合退出條件的,由省級政府批準退出并向社會公告。對不符合退出條件的,責成相關地方核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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