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1995〕109號《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
海關總署、中國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報送〈關于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的請示》(署監(jiān)絕〔1995〕9號)和《關于修改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個別操作事項的請示》(署監(jiān)絕〔1995〕10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對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從事的加工貿易,下同)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即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包括經批準可以從事來料加工業(yè)務的生產企業(yè))憑海關核準的手續(xù),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向指定銀行申請設立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臺帳,加工成品在規(guī)定期限內全部出口,經海關核銷后,由銀行核銷保證金臺帳。對在保稅區(qū)和駐有海關監(jiān)管人員的保稅工廠內進行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二、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guī)定審批合同,核查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及加工生產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防止“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yè)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活動。
經營加工貿易單位一律在加工生產企業(y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向加工生產企業(yè)主管海關所在地中國銀行申請開立銀行保證金臺帳。
加工生產企業(yè)所在地主管海關根據經營加工貿易單位提交的合同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進行審核,按合同備案料件金額簽發(fā)《開設銀行保證金臺帳聯(lián)系單》給經營加工貿易單位,由其向中國銀行申請辦理保證金臺帳手續(xù)。
中國銀行根據海關開具的聯(lián)系單,為經營加工貿易單位設立保證金臺帳,并簽發(fā)《銀行保證金臺帳登記通知單》,交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及主管海關,由經營加工貿易單位憑此向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
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在實際進口料件時,應按規(guī)定的比例交納進口稅。在規(guī)定的加工期限內,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口后,主管海關核銷并簽發(fā)銀行保證金臺帳核銷單,通知經營加工貿易單位和中國銀行核銷保證金臺帳。海關和中國銀行要建立按月對帳制度,發(fā)揮各自監(jiān)督作用。
經營加工貿易單位逾期不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xù)的,中國銀行不再對其設立新的保證金臺帳;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內銷且不及時繳納進口稅款的,由海關會同稅務部門、銀行追繳稅款,或由經營加工貿易單位開戶銀行根據海關開出的稅票將該單位存款直接劃入國庫;對有走私行為的,海關按規(guī)定補征稅款,依法處理,并由海關停止辦理其加工貿易合同,外經貿主管部門取消其加工貿易經營權。
三、為保證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有效實施,同意從今年11月開始,在江蘇省蘇州市、廣東省東莞市、浙江省寧波市進行試點。由海關總署、中國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組成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部門間的聯(lián)系協(xié)調。
為保證加工貿易的健康發(fā)展和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助。試點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試點工作。海關、銀行、稅務和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xié)作,密切配合,簡化手續(xù),提高辦事效率。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斷完善對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以利于全國推行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四、《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暫行管理辦法》由你們聯(lián)合公布,并在試點城市組織實施。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