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6〕209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處置僵尸企業(yè)的工作部署,經商中央編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
現將工作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chuàng)造條件,加快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現就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總體思路
一是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組織,配齊配強專業(yè)審判力量,加快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理。二是提高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理的專業(yè)化水平,統(tǒng)一裁判標準,提高案件審判質效。三是與司法責任制、人員分類管理、職業(yè)保障制度和內設機構改革有效銜接、同步推進。四是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法院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wěn)步推進。
二、設立范圍
直轄市應當至少明確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是否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由各省(區(qū)、市)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清算與破產案件數量、審判專業(yè)力量、破產管理人數量等因素,統(tǒng)籌安排。
根據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僵尸企業(yè)處置工作的實際需求、破產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的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的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qū))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設立工作。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不能突破中級人民法院原有內設機構總數。原有機構總數限額內調劑不了的,可以先行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在下一步法院內設機構改革過程中調整到位。
三、職能范圍
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職能范圍主要包括:1.審理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2.負責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工作;3.對下級法院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4.負責相關法院之間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的協(xié)調工作;5.負責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案件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一般管轄地(市)級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公司(企業(yè))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中級人民法院因特殊情況需對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出調整的,須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五、人員配備
按照扁平化管理和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根據案件數量和崗位需要合理核定人員編制和法官員額,并可根據案件數量適當調整。法官原則上從本院或者下級法院具有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及相關案件審判經驗的優(yōu)秀法官中選任產生。一般按照1:1:1的比例為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所需人員編制在現有編制內調劑解決。
六、配套措施
要進一步完善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管理和考核辦法,探索完善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推動公司強制清算與企業(yè)破產案件審判方式改革。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各省(區(qū)、市)高級人民法院要主動就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工作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