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安監(jiān)函〔2023〕19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2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2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交辦安監(jiān)函〔2023〕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做好2022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依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交安監(jiān)發(fā)〔2018〕78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一)2023年1月15日前,試驗檢測機構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試驗檢測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系統(tǒng))中錄入信用自評資料,同時提交自評表(見《辦法》中附件5)。
(二)2023年2月7日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jiān)機構在系統(tǒng)中錄入本省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基本信息,并請試驗檢測機構在系統(tǒng)中完成其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自評(自評表見《辦法》附件6)以及項目業(yè)主和項目質監(jiān)機構的評價。
(三)2023年3月15日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jiān)機構完成系統(tǒng)內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復核評價,并于3月20日前在系統(tǒng)中錄入本省從業(yè)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資料。
(四)2023年3月20日前,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在各省信用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甲級、專項試驗檢測機構進行信用復評,并對全國范圍內的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進行累加評價。
(五)2023年3月25日前,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jiān)機構完成各自負責的評價對象的評價資料規(guī)范性檢查,不規(guī)范的資料須進行完善。
(六)2023年4月25日前,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jiān)機構完成各自負責的評價對象的信用評價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
(七)2023年4月30日前,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檢測信用評價工作,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價工作。加大對試驗檢測失信行為的核查力度,規(guī)范對失信扣分依據的采集和保存,失信扣分證據文件應在信用評價結果正式公布后的5年內妥善保存。
(二)2022年度等級發(fā)生變化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程序均按新等級進行,信息采集必須覆蓋全年信息。2022年首次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的試驗檢測機構,不參加2022年度信用評價。
(三)2022年度開展試驗檢測工作超過3個月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均應參加2022年度信用評價。
聯系人: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郭冬靈、紀昌安,電話:010-65292756、65292712;郵箱:jica@m(xù)ot.gov.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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