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出辦發(fā)〔2018〕17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年度核驗及換發(fā)許可證工作的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年度核驗及換發(fā)許可證工作的通知
新廣出辦發(fā)〔2018〕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
根據《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就做好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2017年度核驗,以及將原《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登記證》換發(fā)為《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驗及換證時間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驗及換證組織
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的年度核驗和換發(fā)許可證工作。
三、核驗及換證范圍
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各類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包括報紙出版單位、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新聞網站、網絡廣播電視臺等設立的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派出機構。
四、核驗重點
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要根據《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駐地方機構報送相應材料,并結合日常工作實際,對駐地方機構以下內容進行重點核查:
1.新聞采編工作情況。駐地方機構只能從事與新聞單位業(yè)務范圍相一致的新聞采編活動,不得從事與新聞采編業(yè)務無關的活動。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和職務便利要求采訪、報道對象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做廣告、訂報刊、提供贊助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新聞敲詐、虛假報道,不得從事違反新聞職業(yè)道德的活動。
2.人員等變更情況。駐地方機構負責人須具有新聞、出版、播音主持等專業(yè)的中級以上職稱或者有5年以上新聞采編、新聞管理工作經歷,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駐地方機構任職。駐地方機構須有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新聞采編人員,其工作人員須為新聞單位正式在編人員或者與新聞單位簽有勞動合同的專職人員,不得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兼任。
3.日常管理情況。駐地方機構須符合設立的資質條件。新聞單位須完善用工制度,完善工作人員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駐地方機構經費開支,確保駐地方機構工作人員工資,不得向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下達經營創(chuàng)收指標、攤派經營任務、收取管理費等。新聞單位須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新聞線索集中管理和統(tǒng)一安排采訪制度,建立健全駐地方機構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制度,對駐地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巡視檢查,公示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jiān)督。駐地方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轉讓駐地方機構的名稱、證照、新聞業(yè)務等,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分支機構、招聘人員,不得與黨政機關混合設立。駐地方機構須建立新聞采編工作記錄制度、自查評估制度。
五、核驗要求
1.依法嚴格審核。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要依法行政、嚴格審核,在年度核驗過程中,對新聞單位履行管理職責不力、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駐地方機構,要依法處理;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在年度核驗結束后,及時將年度核驗結果上報總局,并根據總局公布情況,向社會公告本行政區(qū)域內年度核驗合格的駐地方機構名錄。
2.依法從嚴審批。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要從嚴審批駐地方機構,堅決鞏固清理整頓中央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工作成果,防止問題反彈。在總局出臺駐地方機構總量、布局、結構規(guī)劃前,暫停審批設立新的駐地方機構。
3.建立協(xié)作機制。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與本級網信主管部門建立協(xié)作機制,通報本行政區(qū)域內中央重點新聞網站駐地方機構年度核驗、變更備案、案件查處等情況。
4.及時更新數據。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在年度核驗結束后,及時在總局中國記者網上更新已通過年度核驗的駐地方機構信息,刪除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駐地方機構信息。
六、換證要求
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可在組織年度核驗的同時,要求駐地方機構提交《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登記證》,據此換發(fā)《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原《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登記證》由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統(tǒng)一收回并銷毀。
七、報送要求
請各省級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將年度核驗及換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本行政區(qū)域內駐地方機構總量、年度核驗情況分類數量、換證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同時填寫《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2017年度核驗情況表》(請到總局中國記者網首頁公告欄下載),于2018年6月15日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并請將以上材料電子版發(fā)送電子郵zjxwbks@chinasarft.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2017年度核驗情況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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