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3〕18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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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全文廢止】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2年9月2日發(fā)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品 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 〔2022〕3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適應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及對外開放的需要,財政部對《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目錄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反饋。聯(lián)系電話:010-68552389。
附件:
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pdf
修改稿與試行稿比對表.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