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fā)〔2015〕4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2年11月10日發(fā)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 券市場資金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銀發(fā) 〔2022〕25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滿足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以下統(tǒng)稱為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市場的實際需求,現(xiàn)就其在境內商業(yè)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參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交易,可憑投資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備案表或有關部門關于開展相關業(yè)務資金往來的復函,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外匯專用賬戶。賬戶性質代碼為3400-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參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所涉及的相關外匯收支,均可憑支付指令通過其外匯專用賬戶直接辦理。
二、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匯發(fā)〔2013〕4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fā)布<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數據采集規(guī)范(1.0版)>的通知》(匯發(fā)〔2014〕1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業(yè)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fā)〔2015〕27號),完整、準確、及時地報送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的相關數據。
三、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9〕29號)執(zhí)行。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fā)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將本通知轉發(fā)各分支機構。
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lián)系人及電話:周海文010-68402366。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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