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外企字〔2011〕187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外資登記注冊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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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外資登記注冊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外資登記注冊中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書受理工作,根據(jù)總局關于登記文書格式規(guī)范的要求,現(xiàn)就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境外自然人來華投資設立企業(yè)或者擔任擬設立的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時,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護照,且該護照業(yè)經(jīng)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并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xù)的,免于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只需提交經(jīng)申請人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來華投資設立企業(yè)或者擔任擬設立的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時,也可以提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確認書、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務省領事局和我國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館的認證書(樣本附后)作為身份證明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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