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全文(1996年12月12日第51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
1996年12月12日第51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包括:
一、總則
1、根據(jù)國內法的定義,公職為信托的職位,意味著有責任從公共利益出發(fā)行事,因此公職人員的最高忠誠應當是對通過政府的民主體制所體現(xiàn)的本國公共利益的忠誠。
2、公職人員應保證根據(jù)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實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和職能,做到秉公辦事,無論何時公職人員都應努力保證由其所負責的公共資源得到最切實有效的管理。
3、公職人員應全心全意公正而無私地履行其職責,尤其是在處理與公眾的關系方面,無論何時公職人員都不應對任何集團或個人給予任何不應有的優(yōu)先照顧,或對任何集團或個人加以不當歧視,或以其他方式濫用賦予他們的權力和威信。
二、利益沖突和回避
4、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不正當?shù)貫楸救嘶蚱浼彝コ蓡T謀取個人利益或經(jīng)濟利益,公職人員不得進行與其公務職能和職責或履行這些職責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職位或職能或在其中擁有任何經(jīng)濟商業(yè)或其他類似的利益。
5、公職人員應根據(jù)法律和行政政策,視本人職務的要求,公布可能會構成利益沖突的業(yè)務商業(yè)和經(jīng)濟利益或為經(jīng)濟盈利而從事的活動,在可能產(chǎn)生或已覺察到公職人員的職責與個人利益間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公職人員應遵守為減少或消除這類利益沖突而制定的措施。
6、無論何時,公職人員都不得不正當?shù)乩迷诼男泄珓者^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職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財產(chǎn)、服務或信息來從事與其公務無關的活動。
7、公職人員應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職后不正當?shù)乩闷湓鹊墓殹?br />
三、公布資產(chǎn)
8、公職人員應視本人的職務并根據(jù)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許可或要求,按要求公布或披露,并在可能的情況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贍養(yǎng)者的私人資產(chǎn)和債務。
四、接受禮品或其他惠贈
9、公職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其行使職責、履行職務或作出判斷的禮品或其他惠贈。
五、機密資料
10、公職人員對于擁有的帶機密性質的資料應保守機密,但因國家立法、履行職責或司法需要而嚴格規(guī)定不予保密者除外,這些限制也應適用于已卸職的公職人員。
六、政法活動
11、公職人員公務范圍之外的政治活動或其他活動應根據(jù)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響到公眾對其公正履行職能和職責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