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信用辦〔2015〕1號《鄭州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鄭州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鄭信用辦〔2015〕1號
各縣(市、區(qū))信用辦,各有關單位、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
根據《鄭州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鄭州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2015年5月8日
鄭州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與完善我市信用服務市場管理,培育和規(guī)范信用服務機構,防范與控制信用服務風險,促進信用服務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推廣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等信用服務的應用,依據《鄭州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設立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企業(yè)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主要從事信用評級、信用認證、信用管理咨詢、信用培訓、信用信息征集以及其他信用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第三條 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的備案。
第二章 備案登記、變更與注銷
第四條 市場信用服務機構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鄭州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股權結構、組織架構情況;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總經理(高管人員)和專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書;
(五)信用服務規(guī)程、技術標準、從業(yè)守則、信用數據庫情況和信用產品樣本等材料;
企業(yè)信用評價需按照《鄭州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中第十八條所列評價程序和信用報告需載明第十九條所列事項;
(六)信息處理和服務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七)近三年信用評價和相關業(yè)務情況。
第五條 申請辦理備案時需提交第四條所列事項材料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并攜帶以上材料的原件以備驗證?!多嵵菔惺袌鲂庞梅諜C構備案登記表》在“鄭州信用網”(http://www.zzcredit.gov.cn)下載。
備案材料符合要求,并經現場調查符合標準的,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鄭州信用網”進行公告。
第六條 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通過“鄭州信用網”向社會公開已備案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的下列信息:
(一)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相關信息,包括企業(yè)名稱、業(yè)務范圍、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辦公地址等;
(二)市場信用服務機構自愿公開或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要求公開的其它信息。
第七條 已辦理備案手續(xù)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事項中除第一、五項外發(fā)生變動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提交《變更備案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相關備案內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申請變更備案的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提交材料齊全的,經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審核后予以變更。
第八條 市場信用服務機構不再從事信用評價業(yè)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之日前1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備案手續(xù)。
第九條 市場信用服務機構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年度備案申報。報送下列材料:
1、鄭州市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有專業(yè)職稱的專業(yè)人員信息表;
2、市場服務機構年審報表。
第三章 備案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 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信用評級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信用評級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提高信用評級質量和社會公信力。
第十一條 市場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年度業(yè)務情況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依據《鄭州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對市場信用服務機構實施監(jiān)督指導。備案管理部門定期組織企業(yè)信用信息業(yè)務培訓。
第十三條 對于市場信用服務機構違反信用評級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依據《鄭州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予以懲戒。
第十四條 備案管理部門在“鄭州信用網”設立投訴專欄、投訴電話由專人負責,及時核實查證相關投訴信息,如投訴信息查證屬實報請市社會信用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事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備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5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