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fā)〔2020〕8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浙政辦發(fā)〔2020〕80號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指揮機構
2.2 市、縣(市、區(qū))應急組織機構
2.3 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機構
3 預防與預警
3.1 生產安全風險防控
3.2 預警行動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4.2 事故報告
4.3 應急響應
4.4 信息發(fā)布
4.5 響應升級或降級
4.6 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評估
5.3 有關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
6.7 經費保障
6.8 教育培訓
6.9 應急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浙江省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規(guī)范;統一領導,協同作戰(zhàn);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快速反應,信息公開;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范圍,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的;
(3)事態(tài)發(fā)展嚴重,產生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5.2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超出設區(qū)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省政府認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5.3 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超出縣(市、區(qū))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設區(qū)市政府認定為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5.4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
上述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指揮機構
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成立省重特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應急救援專家組。
2.1.1 省指揮部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建設廳主要負責人、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人和省公安廳分管負責人。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省糧食物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軍區(qū)、武警浙江省總隊、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負責人和事發(fā)地市、縣(市、區(qū))政府主要領導??筛鶕碧幹玫男枰?,增加其他省級有關單位負責人為省指揮部成員。
2.1.2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決策部署。
(2)統一指揮全省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啟動和終止Ⅱ級、Ⅰ級應急響應。
(4)統一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物資、交通工具、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設備。
(5)協調省軍區(qū)、武警浙江省總隊、中央駐浙單位參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6)向省委、省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應急部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助支援。
2.1.3 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新聞發(fā)布、媒體接待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委網信辦:指導做好涉及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網絡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jiān)測、研判,及時發(fā)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省發(fā)展改革委:與省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共同支持有關設區(qū)市做好重大災后重建項目規(guī)劃工作。
省公安廳:指導協調事發(fā)地公安機關開展人員疏散撤離、事故現場警戒、撤離區(qū)域治安管理;指導協調事發(fā)地公安機關加強事故現場區(qū)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的暢通;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省民政廳:指導協調事發(fā)地民政部門對遭受事故嚴重影響的群眾進行轉移安置,開展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
省財政廳: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jiān)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省自然資源廳:提供事故區(qū)域相關地質資料,為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對事故所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開展環(huán)境應急監(jiān)測、分析并提出污染處置建議;協助組織污染物品清除和廢棄物處置。
省建設廳:牽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監(jiān)控監(jiān)測及預警,及時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建設行業(yè)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參與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組織評估、修訂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督促市、縣(市、區(qū))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牽頭組織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建設、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
省交通運輸廳:協調緊急運力運輸事故現場的人員及應急設備、物資,視情啟動高速公路應急綠色通道。
省水利廳:提供事故區(qū)域相關水文資料,為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省衛(wèi)生健康委:指導協調緊急醫(yī)學救援工作,指導事發(fā)地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對事故傷員的現場救治、轉運和醫(yī)院收治工作,做好傷員分檢、救治統計工作;根據需要做好現場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心理援助。
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協調事故救援與處置;協調專業(yè)搶險隊伍對事故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緊急處置;組織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指導和參與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省市場監(jiān)管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及車輛、設施設備等產品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配合開展設施質量調查評估。
省糧食物資局: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統一調撥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統籌調度社會救援力量和資源參與處置;參加事故搶險和人員搜救等工作;指導、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省軍區(qū):根據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協調民兵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按有關規(guī)定,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
武警浙江省總隊:根據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指揮所屬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應急救援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協助事發(fā)地政府開展人員搜救、疏散轉移等工作。
省氣象局:做好突發(fā)事件現場氣象監(jiān)測,提供事故區(qū)域相關氣象資料。
省電力公司:指導協調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指導、監(jiān)督和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yè)做好事故應急處置通信保障工作,盡快恢復在事故中被破壞的公用電信網通信設備。
事發(fā)地市、縣(市、區(qū))政府:第一時間組織先期處置,做好轄區(qū)內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評估、處理。
2.1.4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為省指揮部辦事協調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省建設廳分管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根據省指揮部授權,發(fā)布和解除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組織事故起因及處置過程的調查評估;承擔省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召集省指揮部會議、起草與辦理文件,負責信息傳達、收集、分析、報送、發(fā)布等工作;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5 應急救援專家組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由省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巖土、結構、材料、建筑機械、建筑電氣和衛(wèi)生防疫等方面專家,組建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搶險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專業(yè)技術支持。必要時,專家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研判事故危害發(fā)展的趨勢、程度,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并參與事故調查、研究、處置等工作。
2.2 市、縣(市、區(qū))應急組織機構
市、縣(市、區(qū))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較大和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3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機構
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事故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事故先期處置時,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做好現場疏散、人員搜救等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調查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當地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3 預防與預警
3.1 生產安全風險防控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進一步實施“防危大、防高墜、防死角盲區(qū)”安全提升工程,強化安全監(jiān)管信息化手段運用;加強生產安全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實行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確保及時整改;加強工程生產安全基礎建設,推動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加大監(jiān)督檢查和抽查檢測力度,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點部位和竣工驗收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查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定期演練和應急物資配備情況。
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隱患排查,確保及時閉環(huán)整改到位,做好臺賬記錄;建立健全危險源識別、風險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制度,對生產安全重大風險源應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控、定期檢查和監(jiān)測評估;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3.2 預警行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召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形勢分析會,深入分析轄區(qū)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動態(tài)、薄弱環(huán)節(jié)和事故原因,形成生產安全形勢分析報告。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迅速準確接報事故信息和生產安全風險監(jiān)測預警信息。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生產安全風險監(jiān)測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分析研判事故發(fā)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影響,指導監(jiān)督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立刻開展隱患排查整改,跟蹤整改情況,并視情況報告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能的部門根據職責,加強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風險點的監(jiān)測和信息共享。各級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能職責依法開展監(jiān)測工作,及時將監(jiān)測到的可能引發(fā)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通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監(jiān)測情況,開展風險分析,明確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將可能發(fā)生事故的重大風險點信息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事發(fā)地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立即按照本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建設、應急管理、公安、衛(wèi)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專業(yè)救援機構、社會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搶救受害及受困人員,保護可能受到威脅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嚴防次生事故(災害)發(fā)生。
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并全力協助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 事故報告
4.2.1 報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要立即開展現場救援處置,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事發(fā)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將事故情況報告事發(fā)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2)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按照傷亡和損失情況對事故分級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時限和要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4.2.2 報告內容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fā)生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建設五方責任主體單位及有關負責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響范圍、事件發(fā)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tài)進展,及時續(xù)報事故處置情況。
4.3 應急響應
根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省級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級別。市、縣(市、區(qū))政府可制定本區(qū)域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4.3.1 Ⅳ級應急響應
發(fā)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fā)地縣(市、區(qū))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省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采取以下Ⅳ級響應措施:
(1)密切關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進展,督促事發(fā)地政府加強事故發(fā)展趨勢研判。
(2)加強與事發(fā)地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溝通,及時掌握次生事故(災害)發(fā)生情況,必要時給予應急救援指導。
(3)根據需要,組織應急救援專家組支援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4.3.2 Ⅲ級應急響應
發(fā)生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省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在Ⅳ級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1)指導事發(fā)地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根據救援需求,協調相鄰地區(qū)政府,調撥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3)省建設廳向省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書面上報事故情況。特殊情形下確實不能按時書面上報的,先電話報告,了解核實情況后及時書面上報。
4.3.3 Ⅱ級、Ⅰ級應急響應
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即時成立省指揮部、省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省指揮部啟動Ⅱ級、Ⅰ級應急響應。
在Ⅳ級、Ⅲ級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1)根據本預案,省指揮部辦公室緊急通知各成員集中辦公,并立刻派人進駐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組,緊急組織應急救援專家組進駐現場。
(2)省指揮部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督促應急救援,聽取事發(fā)地政府、現場指揮部相關救援情況匯報。
(3)現場指揮部緊急制定救援方案,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傷員救治、秩序維護、群眾轉移等工作,及時搶修受破壞的道路和電信、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設施,開展環(huán)境監(jiān)測,控制污染擴散。
(4)必要時,及時請求各方救援力量支援。省指揮部統一調配應急物資、各方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5)組織新聞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6)及時向省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應急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tài)發(fā)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4.4 信息發(fā)布
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fā)布,由省指揮部和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協助;一般、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fā)布,由事發(fā)地縣(市、區(qū))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1)信息發(fā)布時限:對涉及重大、特別重大的信息發(fā)布,要快速反應,最遲在5小時內發(fā)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xù)發(fā)布權威信息。
(2)信息發(fā)布內容: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人員失蹤和傷亡情況、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qū)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交通措施;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導致的次生事故(災害)的監(jiān)測和預警情況等。
(3)信息發(fā)布形式:互聯網社交平臺官方賬號發(fā)布、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接受媒體采訪、提供新聞稿等。
4.5 響應升級或降級
當事故或險情的危害進一步擴大,達到更高級別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經研判,Ⅲ級應急響應升級為Ⅱ級應急響應的,或Ⅱ級應急響應升級為Ⅰ級應急響應的,由省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升級;Ⅳ級應急響應升級為Ⅲ級應急響應的,由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升級。
當事故或險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發(fā)生的次生事故(災害)因素被有效遏制時,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降級;一般、較大事故分別由事發(fā)地縣(市、區(qū))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降級。
4.6 響應終止
當事故或險情的危害以及可能發(fā)生的次生事故(災害)因素被消除時,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終止;一般、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fā)地縣(市、區(qū))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fā)地設區(qū)市政府牽頭負責,省政府及省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事故造成的死、傷者及其家屬按照規(guī)定做好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規(guī)給予補償。及時開展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干預。做好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環(huán)境修復、次生事故(災害)預防監(jiān)測工作。
5.2 事故調查評估
一般、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fā)地縣(市、區(qū))政府、設區(qū)市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
5.3 有關責任
對玩忽職守、瀆職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要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專業(yè)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省市縣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應急處置力量建設和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組建工作。鼓勵和動員專業(yè)救援力量、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6.2 通信保障
省建設廳牽頭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省通信管理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yè)開展應急通信保障。
6.3 裝備物資保障
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保障工作,配備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完善裝備物資儲備信息庫,加強日常維修保障,確保用于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tài)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搶險指令下達后隨時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6.4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制定公路水路運輸工具調用保障制度,參與人員疏散、物資運輸保障,視情啟動高速公路應急綠色通道。
6.5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治安保障,組織實施現場治安警戒,協助事發(fā)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根據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guī)定,商請解放軍、武警力量予以協助配合。
6.6 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
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醫(yī)療救治保障制度,組織調度醫(yī)療衛(wèi)生力量,負責醫(yī)療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預等工作。
6.7 經費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實行分級承擔。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設立應急專項資金,用于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日常防范、應急處置、物資儲備和應急演練。
6.8 教育培訓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置知識宣傳、培訓教育,提升從業(yè)人員和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技能。
6.9 應急演練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應每2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根據本單位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評估,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省建設廳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召集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情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
負有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7.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fā)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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