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2005〕18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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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上)》
黑政發(fā)〔2005〕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fā)〔2003〕23號)要求,省政府對本省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依據有關規(guī)定,確定保留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029項?,F將《黑龍江省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未經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二、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進一步明確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具體條件、標準、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在辦公場所公示。
三、各部門、各單位如需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通過法定程序進行,一律不得以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四、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大局出發(fā),認真做好行政許可項目清理工作,積極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履行管理職責的新方式、新措施,防止因取消行政許可事項放棄管理職責,出現管理真空和混亂的情況,使政府職能真正轉變到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提高各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水平。
200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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