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科綜〔2019〕7號《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創(chuàng)新發(fā)展政策貫徹落實的七條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創(chuàng)新發(fā)展政策貫徹落實的七條措施〉的通知》
閩科綜〔2019〕7號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省屬各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門:
《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創(chuàng)新發(fā)展政策貫徹落實的七條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關于營造有利于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的實施意見》和《七條措施》的責任分工,認真抓好貫徹執(zhí)行。
牽頭單位要制定落實方案,細化責任分工,確保目標的順利完成,推動出臺的科技創(chuàng)新政策落地見效。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9月10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創(chuàng)新發(fā)展政策貫徹落實的七條措施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福建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和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屆八次全會的部署和《關于營造有利于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的實施意見》,促進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持續(xù)創(chuàng)新發(fā)展,在落實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已有政策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勵措施
(一)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yè)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給非國有全資企業(yè)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高校、省屬科研院所通過協議定價方式確定成果轉讓價格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已完成企業(yè)化轉制的科研院所,按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支持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建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機構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
(三)支持高校、省屬科研院所試點開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單位可與科技人員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或部分擁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單位可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
(四)高校、省屬科研院所開展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可留歸本單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規(guī)定實施獎勵。
本條款所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經鑒定或評審(價)的科技成果、專利權、品種權、商標權、新(獸)藥證書、著作權(包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科技書刊版權、設計圖紙、科技報告、規(guī)劃設計等)及其鄰接權等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產權類成果,動植物育種材料、技術**、技術標準、試驗數據等屬于單位科技**的專有類成果,以及信息咨詢、檢驗檢測等可以通過技術服務取得收益的技術類成果。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國資委、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二、放活科技項目經費管理使用
(一)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及其二級單位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含退離休返聘人員),以及在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及其二級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其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同一般性的出訪實施導向明確的區(qū)別管理。
(二)改進高校、省屬科研院所會議管理,只要符合預算要求,決算在報銷范圍內,會議地點不強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購酒店。
(三)對于高校、省屬科研院所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自籌經費的管理使用,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四)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單位業(yè)務費、相應科研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教育廳、科技廳,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三、實行橫向項目經費自主規(guī)范管理
(一)高校、省屬科研院所根據科研活動需要,研究制定橫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自主確定使用范圍、標準和分配方式,并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實行有別于財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方式。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可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或由單位統(tǒng)籌用于開展研發(fā)活動。
(二)科技人員承擔橫向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yè)績考核、職稱評定中同等對待。
(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或社會委托獲取的財政性規(guī)劃類、專題調研類、科技服務與管理類項目,按橫向項目管理。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人社廳、審計廳,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四、優(yōu)化職稱評聘和人員招聘機制
(一)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無論自主培養(yǎng)或引進的科研人員,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排名前3)、中國發(fā)明專利金獎(排名前2)、中國標準創(chuàng)新貢獻獎(排名前2)及福建省高層次人才中的特級人才和杰出人才(A 類人才)和領軍人才(B類人才),聘任時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二)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引進博士等高層次人才或符合我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的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開招聘。對于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科輔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等條件限制。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人才辦、教育廳,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五、規(guī)范單位科研績效工資管理
(一)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專利獎、標準貢獻獎獎金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單位按照不超過主辦單位獎勵額度給予獲獎人員的配套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二)按照《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給予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通過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安排用于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橫向委托項目外來經費按單位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給予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三)對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人才計劃引進人才、全時全職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單位聘用的急需緊缺、業(yè)內認可、業(yè)績突出的極少數高級專業(yè)技術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參考人才市場價格合理確定薪酬水平,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四)符合規(guī)定的兼職收入和在職創(chuàng)業(yè)、離崗創(chuàng)業(yè)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計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財政廳,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六、支持更加靈活的儀器設備采購
(一)高校、省屬科研院所使用省級科研項目經費購買儀器設備或科研服務,按有關規(guī)定采購;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通過政府采購網上超市購買通用貨物與服務,可不受網上超市采購限額標準限制。
(二)對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自行采購;同一預算年度內同一品目設備或耗材自行采購金額累計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高校、省屬科研院所應規(guī)范對急需情形以及科研用途的設備和耗材的認定。
(三)建立“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綠色通道。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tǒng)設置“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專區(qū),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組織或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通過該專區(qū)實行網上辦理。專區(qū)功能支持推薦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自行選定單一來源方式論證專家、自行選定進口產品論證專家。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信廳、教育廳、科技廳,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
七、健全完善內部科研管理制度
(一)支持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在科研活動中的選人用人、科研立項、經費使用、成果處置及其收益分配、職稱評聘、薪酬分配、出國(境)交流、設備采購、建設項目審批等方面,實行區(qū)別于一般事業(yè)單位的管理運行模式,提升科研績效,釋放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活力。
(二)探索建立科研項目監(jiān)督、檢查、審計等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科研項目,實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結果互認,省有關部門可直接運用。在監(jiān)督、檢查、審計過程中出現對相關政策理解不一致的,應及時與政策牽頭研究制定部門溝通并調查澄清。
(三)高校、省屬科研院所要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對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里已出臺的新政策新要求,認真修訂和制定詳細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辦法,確保落實科研人員自主權。高校、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通過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防止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人才辦、編辦、外辦、審計廳,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萍紕?chuàng)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37號)和本通知適用于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在內的省級科研事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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