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guī)〔2016〕31號《江蘇省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全文)
江蘇省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蘇財規(guī)〔2016〕31號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充分發(fā)揮財政投資評審效能,推進財政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組織對財政投資項目的立項建議、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結算、竣工決算和投資效益等方面或某些方面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的專業(yè)(或技術)評價和審核,以及對其他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與使用管理情況的核查。
財政投資項目主要指用財政性資金(含國債和政府融資)安排的建設性項目。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省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受省財政廳委托,由江蘇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下稱“評審中心”)負責承擔,組織實施。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是預算安排、預算調整和其他財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四條 評審中心根據(jù)省財政廳下達的投資評審任務書及相關要求,事先向被評審單位發(fā)出《財政投資評審通知書》,明確評審具體內容及要求;依據(jù)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規(guī)則和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遵循合法性、合規(guī)性、客觀性、公正性和審慎性原則。
第六條 評審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獨立開展評審工作,按時保質完成評審任務,按規(guī)定要求提交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及時向省財政廳業(yè)務處室報告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三)評審結束后,及時與被評審單位溝通核實評審情況,書面征求被評審單位的意見。
(四)對全過程跟蹤管理的項目派駐項目現(xiàn)場代表,參與審核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按時提交跟蹤報告。
(五)對省財政廳建立的省級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備選庫進行管理和考核。
(六)完成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被評審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配合評審中心開展工作,及時向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心的評審意見征求意見書,按要求及時予以反饋。
(三)對全過程跟蹤管理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重要事項變動,如招標、合同簽訂、重大變更及簽證、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須提前告知評審中心項目現(xiàn)場代表,并送交相關資料。
(四)負責在項目招標文件及合同中載明“工程價款結算結果接受評審中心抽查評審,并以評審結果作為最終結算價款”的條款。
(五)負責從省財政廳建立的工程造價咨詢備選庫中選取項目建設所需聘用的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
第八條 評審中心不得與被評審單位發(fā)生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不得向被評審單位報銷或收取任何費用。評審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對隱匿實際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除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財政性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