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fā)〔2021〕1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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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的決定》
京政發(fā)〔2021〕1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尊嚴和權威,市政府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fā)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xiàn)決定對《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京政發(fā)〔2005〕6號,以下簡稱《供應辦法》)的部分內容予以修訂。
《供應辦法》第二十五條中“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后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提出續(xù)期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后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