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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2021年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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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8號







《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5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1日






 


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五章 長三角區(qū)域協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彰顯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的歷史地位,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傳承弘揚、保護管理以及相關保障措施,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三條 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尊重史實、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傳承優(yōu)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qū)域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提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水平。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qū)內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黨委領導下的市、區(qū)兩級以宣傳、黨史研究、檔案、文化旅游、規(guī)劃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退役軍人事務、教育等部門和機構為主要成員單位的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機制,由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研究決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重大事項,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宣傳部門,具體負責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推進落實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文化旅游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利用工作,以及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相關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以及烈士褒揚工作。

規(guī)劃資源部門負責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的歷史風貌區(qū)、優(yōu)秀歷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規(guī)劃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優(yōu)秀歷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

檔案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電影、網信、國有資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綠化市容、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城管執(zhí)法、統計、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第九條 本市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yè)人士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和保護管理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第十條 對在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本市充分發(fā)揮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黨成立后黨中央機關長期駐扎地、社會主義建設重要基地、改革開放前沿陣地的紅色資源優(yōu)勢,并加強與其他省市聯動合作,共同守護好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家園。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市和區(qū)文化旅游、檔案、退役軍人事務、規(guī)劃資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和黨史研究、地方志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工作,并將調查成果提交同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區(qū)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將區(qū)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調查成果匯總后,提交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qū)相關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專家委員會中選取相關領域專家,按照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審,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由市黨史研究機構會同市宣傳、檔案、文化旅游、退役軍人事務、規(guī)劃資源、房屋管理等部門和地方志機構制訂,報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五條 本市對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tài)調整。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由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提出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核定后調整;對新發(fā)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參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程序,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并予公布。

第十六條 區(qū)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以下簡稱紅色遺址)設置紀念標識;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以下簡稱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設置保護標識。

紀念或者保護標識的樣式由市黨史研究機構會同市文化旅游部門提出,報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紀念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市文化旅游、檔案、退役軍人事務、規(guī)劃資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和黨史研究、地方志機構應當對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相關資料進行數字化保護,數字化成果應當依法共享。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十八條 本市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弘揚海納百川、追求卓越、開明睿智、大氣謙和的城市精神和開放、創(chuàng)新、包容的城市品格,把紅色資源作為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yǎng)的生動教材,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fā)展史學習教育,實施黨的誕生地發(fā)掘宣傳工程、紅色文化傳承弘揚工程和上海市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深入發(fā)掘建黨精神和新時代紅色資源,發(fā)揮紅色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fā)展的社會功能,打響上海紅色文化品牌。

第十九條 本市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開展紅色主題活動,在國慶節(jié)、清明節(jié)、勞動節(jié)、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重要戰(zhàn)役紀念日等節(jié)點,組織開展各類紀念活動。

鼓勵在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少年先鋒隊宣誓等活動。

第二十條 宣傳、統戰(zhàn)、檔案等部門和黨史研究、社科研究、黨校、高校等機構,以及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上海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

第二十一條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fā)行。

鼓勵出版單位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策劃和宣傳推廣,開發(fā)融媒體出版物,組織紅色主題閱讀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fā)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弘揚紅色文化,并創(chuàng)新傳播方式,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 宣傳、文化旅游、電影、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通過文藝精品創(chuàng)作扶持等機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在本市首發(fā)、首演、首映、首展優(yōu)秀紅色主題文藝作品。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主題宣傳教育活動,講好紅色故事,引導公眾參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本市鼓勵老黨員、老戰(zhàn)士以及英雄模范開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活動,推動革命傳統和優(yōu)良作風薪火相傳。

本市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市民文化節(jié)、上海旅游節(jié)、上海國際電影電視節(jié)、上海書展等重大品牌節(jié)慶活動,利用機場、車站、港口以及行業(yè)窗口、辦公樓宇等公共空間,拓展紅色資源宣傳陣地。

第二十五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免費或者優(yōu)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放或者服務項目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和消防救援人員等實施免費或者其他優(yōu)惠。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將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六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向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動展覽展示方式融合創(chuàng)新。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研究整理和開發(fā)利用館藏或者收藏的紅色資源,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傳承弘揚活動。

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征求黨史研究機構意見;展覽展示和講解的內容,應當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宣傳、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相關信息應用平臺建設,推進紅色資源的在線集中推廣和宣傳展示。

第二十七條 鼓勵依托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創(chuàng)建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學生社會實踐等基地,配備教育管理團隊,發(fā)揮紅色資源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共建共享機制,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級黨組織利用紅色資源開展黨員理想信念教育,在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組織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小組會以及上黨課、開展主題黨日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應當利用紅色資源定期組織開展紅色主題教育活動。

黨校、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紅色主題教育納入教學必修課程,利用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組織學員到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學習培訓和志愿服務。

第三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紅色文化進校園,將紅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育等教育教學活動,每學年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市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推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與文明實踐活動融合發(fā)展,建立健全相應志愿服務機制,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銘記革命歷史,傳承革命傳統。

鼓勵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建立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愿服務隊伍。

宣傳、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志愿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二條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指導開發(fā)紅色旅游線路、經典景區(qū),培育紅色旅游品牌,深化紅色旅游區(qū)域合作,提升紅色旅游與都市旅游、鄉(xiāng)村旅游、研學旅游、科技旅游等業(yè)態(tài)融合發(fā)展。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旅游開發(fā),合理利用紅色資源,提升紅色旅游內涵和影響力。


 


第四章  保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規(guī)劃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旅游等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以及環(huán)境保護、文化旅游發(fā)展等專項規(guī)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文化旅游、規(guī)劃資源、房屋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施分類保護:

(一)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優(yōu)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通過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范圍等方式予以保護,并依法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二)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優(yōu)秀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舊址,位于歷史風貌區(qū)內的,可以通過歷史風貌區(qū)保護規(guī)劃確定為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予以保護;位于歷史風貌區(qū)外的,參照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予以保護;

(三)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遺址,通過設置紀念標識予以保護;

(四)不屬于烈士紀念設施的其他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按照公共文化設施、城市雕塑等管理規(guī)定,實施保護管理。

紅色資源名錄中屬于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保護管理;不屬于檔案、可移動文物的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按照市、區(qū)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確定的部門提出的保護要求,實施保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對紅色資源進行日常保養(yǎng)和維護,采取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消防救援、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日常保養(yǎng)和維護活動進行指導,并加強監(jiān)督檢查;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符合條件的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治安保衛(wèi)重點單位。

本市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給予激勵和支持。

第三十六條 因突發(fā)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不得擅自在紅色遺址原址重建。

對紅色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進行修繕、改擴建的,應當依法報規(guī)劃資源、文化旅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房屋管理等相關部門審批;必要時,審批部門應當征詢同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意見。

第三十八條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qū)內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秩序管理,并對周邊道路、街區(qū)景觀進行環(huán)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九條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紅色資源中的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五章  長三角區(qū)域協作





第四十條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qū)域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協同發(fā)展,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館際交流、文藝創(chuàng)作、紅色旅游等活動,加強紅色資源共享共用,提升長三角區(qū)域發(fā)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的整體水平。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qū)域宣傳、統戰(zhàn)、檔案等部門和黨史研究、社科研究、黨校、高校等機構以及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開展各個歷史時期紅色資源的理論研究,打造學術交流平臺,共享理論陣地資源,合作舉辦學術研討會,聯合進行史料征集整理和專項課題研究,共同形成理論成果,提升長三角區(qū)域在全國相關學術研究領域的影響力。

第四十二條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qū)域各類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加強館際資源協作開發(fā)。

第四十三條 本市推動長三角區(qū)域宣傳、文化旅游、電影、教育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相關單位在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選題、培育、研發(fā)、傳播等領域加強合作,共同在文學、影視、舞臺、美術、音樂、群眾文藝和網絡文藝等領域推出精品力作。

第四十四條 本市以長三角旅游推廣聯盟等平臺為依托,推動長三角區(qū)域紅色旅游合作,豐富旅游產品和線路,打造以點帶線、以線聯面、點面結合的長三角區(qū)域紅色旅游圈。

第四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機構利用長三角區(qū)域紅色資源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十七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yè)人員培養(yǎng)和隊伍建設,提高職業(yè)素養(yǎng)和服務能力。

各類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的專業(yè)人員在相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定、學習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第四十九條 鼓勵利用紅色資源開發(fā)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將取得的收入用于加強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藏品征集、繼續(xù)投入開發(fā)等。

鼓勵利用市場機制,探索版權合作等多樣化合作模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紅色資源開發(fā)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

第五十條 本市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情況作為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 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zhí)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fā)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情況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各項工作。

第五十二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在英雄烈士保護、歷史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等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紀念或者保護標識的,由文化旅游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相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紅色資源保護管理法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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