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辦〔2017〕2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行為,不斷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行政機關自覺接受司法監(jiān)督的重要途徑。各地、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guī)范行政行為、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意義,增強做好新形勢下行政應訴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提高行政應訴能力。
二、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guī)定,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注重發(fā)揮法制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
各級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具體承辦被訴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應訴工作。原承辦部門或者單位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其他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要參照上述規(guī)定明確行政應訴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共同配合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因行政復議決定單獨作為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應訴工作。
三、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各級領導干部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了解掌握行政執(zhí)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化解行政爭議等的重要意義。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按照《意見》和《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經法院書面建議或者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案件,要委托熟悉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案情的相關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相關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可以視為被訴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要做好案情匯報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做好相關行政應訴準備工作,確保應訴效果。各地、各部門要及時總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四、支持配合法院行政審判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要尊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自覺接受法院依法對行政機關的司法監(jiān)督,支持和配合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干部要積極支持配合法院行政審判工作,不得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答辯狀,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或者其他相關材料。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經法院依法傳喚,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案情,在庭審過程中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紀律,積極配合法院查明案情,不得有妨礙、干擾訴訟活動的行為,自覺維護行政機關良好形象。
五、及時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及時全面履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積極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對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建議書,要認真研究改進措施,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回復法院。被訴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的案件,行政應訴承辦機關或者機構要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2日內向被訴行政機關報告,并提出是否上訴的建議。被訴行政機關認為一審裁判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者裁判結果確有錯誤的,可以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起上訴。
六、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各級行政機關要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和行政應訴工作實際需要,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注重選拔政治可靠、業(yè)務精湛、作風過硬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具有法學學歷背景或者法律職業(yè)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應訴工作,確保行政應訴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強化業(yè)務指導,采取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方式,提高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要強化行政應訴工作保障,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要注重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行政應訴相關法律事務和重要問題研究,積極支持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律師資格的工作人員申請公職律師證書。要充分發(fā)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認真聽取其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依法聘請其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參與應訴。
七、強化監(jiān)督,確保工作實效
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要將行政應訴工作質量、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干預阻礙法院依法受理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拒不執(zhí)行生效裁判的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責任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