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農田發(fā)〔2023〕19號《浙江省農業(yè)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江省農業(yè)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農田發(fā)〔2023〕19號
各市、縣(市、區(qū))農業(yè)農村局、財政局:
為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省農業(yè)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浙江省農業(yè)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6日
浙江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構建權責明晰、運行有效的管護機制,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yè)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1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高質量保障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意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后對工程設施開展日常管理、維修和養(yǎng)護,保障工程原設計功能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正常運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按照“誰所有、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進行管護。
第二章 管護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 按照“省市指導、縣負總責、鄉(xiāng)鎮(zhèn)主體、村級實施”的總體要求,明確管護職責及分工,確定管護主體,壓實管護責任。
第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在60日內將農田基礎設施資產移交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形成資產交付清單,明確管護要求。
第七條省級農業(yè)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制定管護辦法,監(jiān)督評價市、縣管護工作開展情況。市、縣農業(yè)農村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制定管護制度,細化管護措施,開展日常抽查、監(jiān)督評價。
第八條管護主體是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土地承包人、土地經營權人等。
第九條管護主體應自覺履行管護職責,明確管護人員,建立管護工作臺賬,開展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障工程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可自行承擔管護或委托土地承包權人、土地經營權人、第三方社會化服務機構等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第十一條對于委托開展管護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級組織應與管護承擔方簽訂管護合同或協(xié)議。管護合同或協(xié)議中應明確雙方信息、管護范圍、管護內容、管護經費、管護要求、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種糧大戶、農民群眾等作為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應自覺維護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積極參與工程設施管護。
第三章 管護內容和要求
第十三條管護主體應加強農田基礎設施維修、保養(yǎng)和防護,保障工程設施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完好運行。
(一)灌溉與排水設施。保障塘堰(壩)、小型攔河壩、小型集雨設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用水計量設施、節(jié)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設施設備等能夠正常使用,無安全隱患。
(二)田間道路。保障田間道(機耕路)、生產路路面平整,坡道、橋、涵等附屬設施無破損,保持設計功能,能夠正常使用。
(三)農田防護設施。保障農田防護林網及岸坡防護、溝道治理、環(huán)境保護等設施完好、功能正常。
(四)農田輸配電設施。保障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運行正常,圍欄和警示標志完好清晰,低壓輸電線路滿足灌排設施運行和信息化、數(shù)字化建設管理要求,及時消除老化、脫落、斷裂等安全隱患。
(五)其他。保障公示牌、標識牌等設施完好清晰,監(jiān)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管護主體要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人員應熟悉管護區(qū)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的數(shù)量、位置、性能和管護要求,熟練掌握相關設施設備的操作和維護要領。定期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開展巡查和維護,及時填寫記錄并存檔。
第十五條對已損壞(毀)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處置到位,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對因重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lián)p毀嚴重的,應及時報縣級農業(yè)農村、財政等部門會商解決。
第四章 管護資金和使用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在轉移支付資金中對市、縣工程設施管護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部門應將必要的工程建后管護支出納入同級預算予以支持。鼓勵各地統(tǒng)籌各渠道涉農資金,支持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鼓勵鄉(xiāng)鎮(zhèn)、村級組織和農業(yè)經營主體自籌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支持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資金主要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維修養(yǎng)護、小型管護工具和必要監(jiān)測設備的購置等。
第十八條管護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開展政策性保險等多種方式,安排使用資金,有效落實地方管護責任,提升管護績效。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管護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管護無關的支出。資金使用情況,應在一定范圍內定期公示,自覺接受審計和群眾等監(jiān)督。
第五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二十條各級農業(yè)農村部門應加強“浙農田”數(shù)字化場景應用,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監(jiān)測機制,并將監(jiān)測結果作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評價及建設管護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業(yè)農村部門應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響應機制,暢通社會監(jiān)督渠道,對群眾反映的工程設施損毀等問題及時處置。
第二十二條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管護資金、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實績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考核、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實績考核,壓實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確保管護工作落實到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市、縣(市、區(qū))農業(yè)農村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由省農業(yè)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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