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辦〔2017〕9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17〕9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25日
河南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是指全省各級政府在國家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設置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
全省各級檔案管理部門和文化行政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本行政區(qū)域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并貫徹實施。
各級檔案館、圖書館為本行政區(qū)域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的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在檔案館、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保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所需經費,配備相應設施、設備,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開辟相對獨立區(qū)域,懸掛相應標識標牌,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服務規(guī)范。
(二)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提供能容納一定人數集中查閱的場地設施,配備相應的桌椅、服務(咨詢)坐席。
(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配備充足的開放式檔案柜(架),用于陳列行政機關送交的政府信息;配備政府信息紙質及電子文本的存儲、保管與管理設備;配備復印機、打印機、計算機、傳真機等設備,滿足查閱人網上查詢、復制等需求。
(四)各級檔案館、圖書館要確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根據需求靈活調配人員參與接待、利用工作的機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會同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的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完善所轄行政機關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送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規(guī)定,督促行政機關及時送交《條例》規(guī)定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明確收集范圍、審核程序、送交要求,并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guī)定,及時提供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三)本行政機關的職責、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本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其他事項的程序、條件、期限,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五)本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
(六)本行政機關實施執(zhí)法檢查的情況。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公務員招考、錄用信息。
(十二)本行政機關制作的統(tǒng)計公報信息、年鑒。
(十三)廢止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在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對應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各級政府公報要免費送交同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八條 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及利用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記臺賬制度。
(二)及時更新所保管的各類政府信息,新接收的政府信息要在接收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對外查閱服務。
(三)完善科學的政府信息分類與整理方案。
(四)對政府信息紙質文本實行集中保管,保存紙質文本的庫房、裝具要相對獨立。加強政府信息電子文本安全管理,電子文本應當定期備份,確保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機制和工作制度。
(一)各級檔案館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實行工作日對外開放制度。
(二)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工作人員要熟知查閱政府信息的相關要求,能夠提供查閱政府信息公開方式的現場咨詢、電話咨詢等服務。
(三)積極拓展網上信息查閱服務,做好與政府門戶網站的鏈接工作,設置政府網站公共檢索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及時、便捷的查閱服務。
(四)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等情況的查閱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各級檔案館、圖書館只提供政府信息的查閱服務,不具有信息內容的解釋權。查閱人如對信息內容有疑義,按照“誰制定、誰發(fā)布、誰負責”原則,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作單位咨詢。
(六)查閱人可通過打印、復印、拍照、掃描、原文查閱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第十條 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及時向相應的主管部門報送政府信息送交和查閱利用情況,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要對本級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情況和查閱場所管理服務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建立完善督查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將各級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情況作為主動公開工作重要內容,納入政務公開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 省檔案局、文化廳要定期組織全省各級檔案館、圖書館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業(yè)務培訓,定期組織對全省各級檔案館、圖書館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全省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