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司辦〔2017〕431號《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啟用廣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專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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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啟用廣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專用章的通知
粵司辦〔2017〕43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順德區(qū)司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diào)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1號)精神,為落實好“對受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通過提供審批專用號章、提供加蓋審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為受托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要求,確保受托單位對受托職權接得住、管得好,省廳決定將“廣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專用章(1)”和“廣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專用章(2)”(含印章、鋼印、電子印章)分別授權廣州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管理使用,具體事項如下。
一、使用范圍
廣州市司法局管理使用“廣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專用章(1)”,深圳市司法局管理使用“廣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專用章(2)”,使用范圍為廣東省司法廳公告〔2017〕第3號文中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含9項行政許可事項和6項其他事項)。
二、啟用時間
2017年7月18日起,廣州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實施受委托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啟用。
特此通知。
廣東省司法廳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