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廳發(fā)〔2016〕60號《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有關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有關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fā)〔2016〕60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降低企業(yè)成本,增強企業(yè)活力,根據(j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6〕3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就階段性降低我省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失業(yè)保險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礎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至1%,其中單位費率由1.5%降低至0.5%,個人費率0.5%不作調整。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zhí)行。
二、從2016年5月1日起,在繼續(xù)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廳發(fā)〔2015〕130號)精神的基礎上,將參保的企業(yè)單位繳費費率再降低0.15%。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zhí)行。
三、從2016年5月1日起,在繼續(xù)落實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fā)〔2015〕131號)精神的基礎上,將企業(yè)和經費自理的事業(yè)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再降低0.1%。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zhí)行。
四、階段性降低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期間,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要確保按時足額支付。
五、階段性降低有關社會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統(tǒng)一到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繼續(xù)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繳,確保基金應收盡收,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解讀政策,正面引導社會輿論。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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