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發(fā)改法規(guī)〔2018〕564號《河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簡化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招投標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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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簡化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招投標程序的通知
冀發(fā)改法規(guī)〔2018〕564號
石家莊、承德、張家口、秦皇島、保定、邢臺、邯鄲市發(fā)展改革委:
按照省政府關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要簡化手續(xù)、加快進度的要求,為助力我省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進一步簡化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招投標程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8年6月1日起,對于使用預算資金二百萬元以下或預算資金不足項目總投資10%的項目,可以不招標。
二、對于項目法人承諾全部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可以在具備招標條件的前提下,先行開展招標,后辦理招標方案核準手續(xù)。
三、進一步壓縮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招標方案核準時間,實行招標方案核準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允許以縣為單位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行打捆招標。
五、適度壓減投標文件編制時間,對于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在確保不影響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前提下,試行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我們將對執(zhí)行情況適時進行督導檢查,各市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發(fā)展改革委報告。
河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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