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8〕150號《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全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jiān)管局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建〔2018〕15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規(guī)劃市政建設環(huán)保局,南陽保監(jiān)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19號)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169號)文件精神,更好推進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在我省開展的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培育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完善工程質量保修機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質量風險,切實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建筑物所有權人合法權益,我廳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jiān)管局聯合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jiān)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8年8月28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建設工程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現對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是指由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對投保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后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由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設計、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標準及合同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第三條 投保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
被保險人:工程(建筑物)所有權人;
受益人:工程(建筑物)所有權人;
第四條 適用范圍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其他經保險公司確認可以承保的工程;
第五條 新建住宅工程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工程質量保險作為保證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之一。
第六條 工程質量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
主險:
(一)整體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guī)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三)陽臺、雨蓬、挑檐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或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四)主體和承重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和斷裂;
(五)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以及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防滲漏處理工程。
附加險:
(一)墻面、頂棚抹灰工程;
(二)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工程?!?br />
具體保險范圍、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等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工程質量保險的承保期限
工程質量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一段時間內起算,具體起算時間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約定。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
主險中(一)至(四)項的保險期限至少為十年,第(五)項的保險期限至少為五年,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至少為兩年?!?br />
主險第(五)項保險期限屆滿后交房的,建設單位應提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工程所有權人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發(fā)生過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因質量投訴產生過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投保主險時,應當同時投保附加險。
第八條 因被保險人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
第九條 工程質量保險的保費計算基數為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概預算組成中,列支保險費。
工程質量保險的具體承保費率,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的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yōu)良的,保險公司可以給予費率優(yōu)惠。
第十條 保險條款及費率應經保險監(jiān)管部門核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相關險種應按要求經保險監(jiān)管部門核準或備案,應實施再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三年來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yōu)質;
(三)具有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經驗。
鼓勵保險公司組成聯合體,共擔責任,共享收益。共保應當遵守統(tǒng)一保險條款、統(tǒng)一費率、統(tǒng)一理賠服務、統(tǒng)一信息平臺的共保要求。
第十二條 選擇工程質量保險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工程質量保險合同,并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保險意向書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和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技術專業(yè)人員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應當配合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妨礙風險管理工作?!?br />
試點期間,保險公司聘請風險管理機構可從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公布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yè)重點培育企業(yè)名單中選擇。
風險管理機構及工程技術人員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實施檢查,每次檢查應當形成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發(fā)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風險管理機構及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明確發(fā)現的質量缺陷問題及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br />
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和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接到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后,應當責成責任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
監(jiān)理單位應當督促責任單位開展質量缺陷整改,責任單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在責任單位完成整改前,監(jiān)理單位不得同意通過相關驗收。
工程質量缺陷和保險責任認定發(fā)生爭議的,應按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在竣工驗收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br />
第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建筑物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保險告知書》,其中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辦理交房手續(xù)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質量保險告知書》,隨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一并送交工程所有權人。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便捷的理賠流程,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及時受理理賠申請,組織現場勘查和維修。
保險公司可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專業(yè)服務機構統(tǒng)一受理業(yè)主的理賠申請、現場勘查和組織維修。
第十八條 工程所有權人在工程質量保險期內認為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的,可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專業(yè)服務機構提出索賠申請。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專業(yè)服務機構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yè)主。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發(fā)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保險理賠受理、現場查勘、索賠核定、維修、賠償等具體服務標準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工程所有權人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存有異議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或通過仲裁解決。
第二十一條 因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約定應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等參建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因投保人投保工程質量保險而免責。
投保人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的方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保險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方應予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工程質量保險信息平臺,所有承保工程質量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將承保信息、風險管理信息和理賠信息等錄入該信息平臺,并對風險管理、出險理賠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定期向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jiān)管局(簡稱河南保監(jiān)局)聯合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后評估制度,定期對投保項目的質量風險防控和保險服務情況開展評估。
第二十四條 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實施細則,并盡快推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進行支持和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在質量管理方面給予良好信用記錄,并給予信用評價加分。
第二十六條 本次試點工作從《辦法》發(fā)布之日起,試點時間為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