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發(fā)〔2018〕33號 中共安徽省委關于印發(f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關于印發(fā)《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發(fā)〔2018〕33號
各市、縣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xiàn)將《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重大舉措。全省各級黨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實踐中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認真抓好《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及《實施細則》的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干部全面準確掌握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增強黨務公開意識和接受監(jiān)督意識,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好黨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方案,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tǒng)籌協(xié)調機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確保黨務公開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各地各部門貫徹執(zhí)行《實施細則》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中共安徽省委
2018年8月17日
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fā)展,加強和規(guī)范全省黨務公開工作,發(fā)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jiān)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及有關黨內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全省各級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guī)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始終做到“五個純粹”,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及現(xiàn)代化五大發(fā)展美好安徽建設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fā)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更好調動全省各級黨的組織和廣大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jiān)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wěn)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lián)動,統(tǒng)籌全省各層次、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后黨外,分類實施,有序開展,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guī)依法。尊崇黨章,依規(guī)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guī)范各級黨的組織黨務公開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
第五條 在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全省各級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工作。市、縣兩級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qū)黨務公開工作。
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鶎狱h組織應當明確人員負責黨務公開工作,保障所需工作條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六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讓人民監(jiān)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七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lián)程度合理確定公開范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fā)展、推進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省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zhí)行的黨務,在全省各級黨的組織和廣大黨員中公開;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八條 省委和市、縣(市、區(qū))黨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情況;
(二)全面建設現(xiàn)代化五大發(fā)展美好安徽情況,包括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隊伍建設,堅決反對“四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組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整改落實巡視巡察反饋意見,全面負責本地區(qū)黨的建設情況;
(四)本地區(qū)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委全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及黨的其他重要會議,黨的重要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五)黨委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九條 全省企業(yè)、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qū)、社會組織和其他單位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開展黨員活動日、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zhí)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及隸屬關系調整、發(fā)展黨員、民主評議、獎懲考核、評比表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xiàn)象,聯(lián)系服務黨員和群眾,辦理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整改落實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 全省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guī)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及省委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深入推進作風建設實施細則,發(fā)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承辦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開展黨的工作、貫徹執(zhí)行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相關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措施、本機關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qū)、本領域、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黨的工作、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fā)揮領導作用、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并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tài)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并按照規(guī)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省紀委、省委各部門應當按照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要求,加強對本系統(tǒng)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按照“誰承辦、誰提出”的原則,由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間、方式以及輿情預判、應急預案等。對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黨的組織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提出公開意見。
(二)審核。根據擬公開的內容,由黨的組織有關部門對公開內容是否合規(guī)合法、是否屬于涉密事項、是否必要準確等方面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協(xié)調多個部門聯(lián)合開展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過職權范圍或者涉及特別重大的事項,應當按程序報批。黨委黨務公開方案一般由黨委負責同志審批,涉及重要內容的由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五)歸檔。黨的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登記公開的黨務資料,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shù)墓_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采取召開會議、制發(fā)文件、編發(fā)簡報、在局域網發(fā)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采取發(fā)布公報、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新媒體、公開欄發(fā)布等方式,優(yōu)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fā)布。省委黨務公開一般通過安徽日報、安徽廣播電視臺、中安在線網站等發(fā)布,主要采取全文公開、摘要公開、消息報道、工作綜述等方式進行。
縣級以上黨委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fā)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fā)布制度,規(guī)范發(fā)布程序,及時準確發(fā)布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五條 黨務公開應當體現(xiàn)時效性,公開時限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內容長期公開;相對穩(wěn)定的常規(guī)性工作定期公開;動態(tài)性、階段性工作分階段公開;臨時性、應急性工作即時公開。對于重大事項或者復雜問題,根據反饋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后,必要時可以再次公開。
第十六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yè)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xiàn)資源共享的,應當統(tǒng)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tǒng)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四章 公開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規(guī)范保密審查程序,妥善處理好黨務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對依法應當保密的,應當切實做好保密工作。黨務信息包含涉密內容,須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的,承辦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脫密處理,必要時可商請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審查脫密。涉及黨員個人的,應當防止隱私泄露。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擬公開的黨務信息包含與廣大黨員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改革、重點項目等內容,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或者引發(fā)各界廣泛關注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各種因素開展科學、系統(tǒng)的預測、分析和評估,明確風險級別,提出應對預案。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輿情分析和處置機制,黨務信息公開后,可能引發(fā)媒體和公眾廣泛關切的,黨委宣傳部門應當注重收集分析相關輿情。對收集的輿情信息,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研判,分類開展輿情引導,確保在應對重大黨務輿情時不失聲、不缺位。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政策解讀機制,擬公開的黨務信息涉及重要文件政策解讀的,堅持“誰起草、誰解讀,誰解讀、誰負責”的原則,由文件起草部門承擔政策解讀任務,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闡釋政策。黨委辦公廳(室)協(xié)調、督促有關部門及時開展解讀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咨詢、重大決策征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fā)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利用“互聯(lián)網+”等形式,發(fā)揮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作用,拓寬公開渠道,擴大公開覆蓋面,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追責
第二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并納入黨員民主評議范圍,主動聽取黨員、群眾意見,切實增強黨務公開意識和接受監(jiān)督意識。
第二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范圍通報。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及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guī)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上級組織黨務公開的部署和要求拒不執(zhí)行或者故意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的;
(三)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弄虛作假的;
(四)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公開而公開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紀委、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市委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黨務公開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等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