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政辦〔2009〕6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公安廳省外辦關于簡化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xù)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公安廳省外辦關于簡化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xù)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09〕66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廳、省外辦《關于簡化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xù)的意見》已經(jīng)省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關于簡化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xù)的意見
省公安廳 省外辦
(二○○九年四月)
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fā)〈中央人才工作協(xié)調小組關于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08〕25號)、中央組織部等13個部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組通字〔2008〕58號)等文件精神,為方便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往來我省,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的范圍
(一)省政府邀(聘)請的高級顧問以及執(zhí)行中央、省政府與外國簽署的國家或省級科技合作項目、重點工程項目、人才交流項目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員;
(二)對我省社會經(jīng)濟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執(zhí)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xié)議的人員;
(四)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聘用的學術、科研帶頭人以及有關單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學術、科研骨干;
(五)在高新技術企業(y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yè)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yè)中擔任副總經(jīng)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yè)技術人員;
(六)國際重要科學獎項的外國籍華人獲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國籍華人,或者由省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外國籍人士。
二、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的認定
各設區(qū)市政府、省直各部門可以向省外辦推薦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省外辦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確認函件,同時抄送省公安廳,省公安廳負責通知有關設區(qū)市公安局辦理手續(xù)。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guī)定計劃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由省委組織部通知省公安廳辦理有關手續(xù)。
三、簡化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續(xù)
(一)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需在閩申請居留許可的,由就職的工作單位持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確認函件向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有效期2~5年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yè)證》。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將審批結果抄送省公安廳,以便通知有關設區(qū)市公安局辦理手續(xù)。
(二)公安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為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辦結簽證或居留許可:
1.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申請簽證或居留許可,各設區(qū)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公安廳通知為其簽發(fā)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或居留許可,簽發(fā)次數(shù)不限。
2.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因工作時間緊急等特殊情形,無法到設區(q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申請。
3.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首次申請居留許可,必須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再次申請可由工作單位代辦。
4.對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申請在閩居留、出入境等,各設區(q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應主動給予方便,分別提供上門受理、上門送證,以及簽證和居留許可到期預告等服務。
四、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申請在閩永久居留
經(jīng)省政府認定對我省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特別需要的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供省政府出具的推薦函,向擬定居地的設區(q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省市兩級公安機關在30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上報公安部審批。
五、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申請國籍
對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申請加入、恢復或退出中國國籍的,予以優(yōu)先受理、審核上報。
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在閩申請簽證、居留許可或永久居留與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廈門市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的居留和出入境簡化手續(xù)相關辦法由廈門市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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