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2〕363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試行訴前登記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試行訴前登記制度的通知
浙高法〔2012〕363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先行調解制度,有利于加強當事人訴權保護,有利于從源頭有效化解涉訴糾紛,決定從2012年12月23日起,在全省法院試行訴前登記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訴前登記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起訴時,根據糾紛的性質和特點,對更適合立案前調解或者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處理的,可暫緩受理,由立案部門根據起訴材料進行訴前登記的工作機制。
二、進行訴前登記的起訴應當予以編號,并錄入審判流程管理系統(tǒng)。
對于適宜引導至法院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窗口、區(qū)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yè)性專業(yè)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具有調解職能的行政機關等先行調解的起訴,編立引調字號;
對于經評估確有風險等級或者明顯濫用訴權等情形,法院不宜受理或暫不宜受理,需另行或者聯動協(xié)調處置的起訴,編立立調字號;
對于明顯需提供評估、鑒定等證據,或者需涉外送達等期間較長的起訴,當事人同意先予訴前登記處置的,可以暫緩立案,編立立預字號。
三、編立引調字和立預字號的訴前登記起訴,接收當事人起訴材料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訴前材料接收確認單》;編立立調字號的訴前登記起訴,可以談話筆錄、工作記錄等形式,載明當事人的訴求和事實理由。
四、編立立預字號的訴前登記起訴,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按照訴訟保全辦理。
五、訴前登記起訴及辦理結果,應及時錄入審判流程管理系統(tǒng)。
六、引調字、立調字起訴經引導或協(xié)調化解,糾紛得以解決的,可予以辦結;如當事人超過六個月未再到法院要求受理,也未向上級法院起訴或信訪的,可視為辦結。
立預字起訴應當在相關事項結束后三日內予以立案。
七、訴前登記起訴可視情單獨或者集中裝卷存檔。
引調字起訴一般應保存訴前登記表、訴前材料接收確認單、建議人民調解函、人民調解反饋函等材料;
立調字起訴一般應保存訴前登記表、風險評估預防情況表、協(xié)調會議紀要、院庭領導接談筆錄、和解或調解筆錄、化解報告等材料;
立預字起訴辦結后轉入訴訟程序或其他程序的,可以將相關材料并入訴訟或其他案件一并存檔。
八、進行訴前登記的起訴,訴訟時效、起訴期限的計算以起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或交郵之日為準。
九、訴前登記起訴的工作成效,應當納入干警績效考核體系。
十、不得利用訴前登記制度,人為限制正常收案。
執(zhí)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我院立案一庭聯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О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