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各地級以上市調整實施〈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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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各地級以上市調整實施<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8年3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3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各地級以上市調整實施〈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省政府下放各地級市實施有關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中有關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道路運輸證核準(貨物運輸)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整為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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