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9〕37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第十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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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第十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
青政〔2019〕3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將沙隆卡遺址等68處不可移動文物列為第十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保護第一、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加強對已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qū)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管理,使文化遺產(chǎn)得到有效保護,更好地為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服務。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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