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行〔2016〕23號《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廈財行〔2016〕23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qū)(管委會)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guī)范會議定點管理,根據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福建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辦法》(閩財行〔2015〕11號)和《廈門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廈財行〔2014〕17號)等有關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廈門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廈門市財政局
2016年8月23日
廈門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jié)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福建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辦法》(閩財行〔2015〕11號)和《廈門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廈財行〔2014〕17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專業(yè)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簡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以及政府所屬的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以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四條廈門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由市財政局負責確定。我市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zhí)行統(tǒng)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議價格。
第二章會議定點場所及相關事項的確定
第五條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yè)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六條確定會議定點場所遵循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qū)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yōu)惠。賓館飯店、專業(yè)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yōu)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yè)會議場所等執(zhí)行公開、統(tǒng)一的采購標準。
第七條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應當報經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八條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伙食費。會議室租金按大、中、小三種類型確定。
廈門市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價格按照不高于《廈門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廈財行〔2014〕17號)規(guī)定的開支標準確定。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賓館飯店、專業(yè)會議場所均可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標采購。
黨政機關駐外地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可以參加所在地區(qū)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第十條市財政局通過政府采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后,應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議書,并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guī)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tǒng)上注冊。
市財政局負責將我市政府采購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會議定點場所管理
第十一條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tài)管理,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協議期滿后,對符合會議定點管理相關規(guī)定且具有接待服務良好信譽的定點管理場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續(xù)簽下一輪次協議,繼續(xù)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愿選擇退出的,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在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協議價格。
第十四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由于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fā)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重新注冊、備案。
第十五條在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tǒng)辦理注銷:
(一)由于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fā)生變化,不能滿足協議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于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
第四章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工作,負責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tǒng)的管理與運行維護,負責會議定點場所注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工作,負責我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監(jiān)督我市黨政機關執(zhí)行會議定點管理規(guī)定和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議規(guī)定。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zhí)行定點協議,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發(fā)票等。
第十九條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條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通報,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價格收取費用或采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發(fā)票的;
(四)未按規(guī)定提供發(fā)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議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一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未經批準單方面終止履行協議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等規(guī)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并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
廈門市財政局辦公室2016年8月23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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