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發(fā)〔2007〕7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成府發(fā)〔2007〕70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確保農村低保標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7〕19號)精神,結合成都實際,決定調整我市農村低保標準?,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標準
(一)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和成都高新區(qū)農村低保,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
(二)將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縣、郫縣農村低保標準調整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
(三)將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低保標準調整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
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成都高新區(qū)以外的區(qū)(市)縣政府要以上述對應標準為低限,確定當?shù)剞r村低保具體標準,并報市民政局備案。新標準從2007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經費保障
本次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后的新增資金,主要由各區(qū)(市)縣政府和成都高新區(qū)管委會解決,市財政對部分區(qū)(市)縣給予適當補助,原則上對龍泉驛區(qū)、都江堰市、新津縣補助30%,對青白江區(qū)、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補助5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qū)(市)縣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切實規(guī)范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堅持民主評議,嚴格執(zhí)行“三榜公示”規(guī)定,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確保公開、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納入低保范圍,做到在動態(tài)管理下應保盡保。
(二)積極推行低保金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差額進行發(fā)放。對不能實行按差額進行發(fā)放的,要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實行分檔發(fā)放。
(三)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低保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堅決杜絕擠占、挪用、截留低保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確保低保資金安全運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