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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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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jù))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huán)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出讓,是指政府將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事權劃分)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tǒng)籌和市與區(qū)(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區(qū)(市)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天然氣管網及管道燃氣經營權,以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qū)(含成都高新區(qū))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qū)域的特許經營權。

五城區(qū)以外的其他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政府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決策管理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yè)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

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fā)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特許經營權的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組織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項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進行聽證;

(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yè)主管部門提交的出讓方案進行評審;

(四)指導和協(xié)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工作,依法監(jiān)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處理市特許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jiān)督檢查報告。

第六條 (執(zhí)行機構)

市建設、交通、能源、水務、環(huán)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業(yè)和園林等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據(jù)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并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四)監(jiān)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jiān)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tài)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xié)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國資、財政、價格、工商、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經營形式和期限)

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后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一)、(二)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三)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期滿后的處理)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招標、拍賣或網絡競價,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于特許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原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九條 (出讓程序)

特許經營權按照下列程序出讓:

(一)編制年度出讓計劃: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市委、市政府有關發(fā)展戰(zhàn)略和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本行業(yè)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建議計劃,經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匯總平衡后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納入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二)編制和報審出讓方案: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編制出讓方案和說明,并將出讓方案正式上報市特許辦,由市特許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經行業(yè)主管部門修改完善后報市特許委審批。

(三)組織聽證:對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項,涉及申請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事項以及市特許辦認為應當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由市特許辦組織聽證,同時將聽證結果報市特許委,作為審定方案的參考。

(四)審定和實施出讓方案:市特許委通過召開會議、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審定出讓方案;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批準的出讓方案和授權,按照本辦法組織出讓工作。

(五)選擇經營主體: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并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六)簽訂合同和備案:公示期滿無異議,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市特許辦備案。

第十條 (出讓方式)

特許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對市場化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方式進行出讓的特許經營項目,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經市特許委批準后,可以采用掛牌、邀請發(fā)價、直接磋商等競爭性談判方式出讓。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并提出評審意見。

招標項目的標底、拍賣項目的保留價、網絡競價項目的底價以及其他出讓方式的底價,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編制出讓方案)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編制下列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報市特許委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由建設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二)內河航運經營權、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權、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市域內公路客運線路運營權、公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權,由交通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三)管道燃氣供應、加氣站的經營權,由能源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糞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種垃圾經營權,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由城市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五)旅游資源經營權,由旅游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六)城市公園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權,由林業(yè)和園林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七)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休閑廣場等公共設施冠名權,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八)貨運汽車城市道路使用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九)城市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的經營權,由水務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十)依法需要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其他項目,由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內容)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具體內容、期限和范圍;

(二)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

(三)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出讓方式以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和選擇方式;

(四)特許經營項目的基本經濟技術指標以及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和標準;

(五)特許經營合同(需要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在出讓過程中才能確定的內容除外);

(六)特許經營權是否允許轉讓以及特許經營期限的延長或者終止;

(七)特許經營價格的控制、調整和享受的優(yōu)惠政策;

(八)政府的監(jiān)督職責;

(九)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十)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信息發(fā)布)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出讓方案被批準之日起20日內,將特許經營權出讓信息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十四條 (申請程序)

經營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符合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規(guī)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出讓方案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zhí)卦S經營權。

現(xiàn)有國有企業(yè)或者國有控股企業(yè)經營的項目,屬于特許經營權管理范圍的,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和登記后,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zhí)卦S經營權。

本辦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許經營權而未完善相關手續(xù)的項目,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報市特許委批準后完善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結果公示)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公開競價的情況和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滿,對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沒有異議的,經市特許委批準,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向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

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jù)招標文件、拍賣公告等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并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內容)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與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體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二)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區(qū)域、范圍和期限;

(三)出讓金數(shù)額、解繳方式和解繳時限;

(四)是否成立項目公司以及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及其限制條件等;

(五)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和標準;

(六)投融資期限、方式,投資回報方式及其確定、調價機制;

(七)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

(九)中止或者終止特許經營的條件及補償方案;

(十)特許經營項目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以及移交或者臨時接管的標準、方式和程序;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政府監(jiān)管和社會監(jiān)督的內容;

(十三)未盡事宜的處理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內容中不得承諾商業(yè)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通過招標、拍賣、網絡競價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合同》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后即生效。通過其他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合同》經市特許委批準后生效。

第十九條 (出讓金管理)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特許經營權出讓金。特許經營權出讓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者權利)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特許經營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二)根據(jù)《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合理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

(三)請求市或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fā)展規(guī)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合理建議;

(五)平等享受有關優(yōu)惠政策;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義務)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不得擅自以出租、轉讓、承包、掛靠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行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五)加強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設施、設備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提供咨詢服務,向公眾公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價格等;

(七)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者的特別義務)

特許經營者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在保證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guī)劃要求連接其市政公用設施,收費標準按照四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市政公用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區(qū)域或者建(構)筑物的,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xié)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進入。

第二十三條 (行政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必要費用支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一)已獲特許經營權的市政公用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征用;

(二)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許經營者對行政補償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合同解除)

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或者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協(xié)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特許經營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特許委批準后終止《特許經營合同》,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

(三)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因轉讓企業(yè)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yè)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huán)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七)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繼續(xù)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停業(yè)、歇業(yè),未履行《特許經營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第二十六條 (權利救濟)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后,特許經營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臨時接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臨時接管委員會,依法對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臨時接管,并對特許經營者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監(jiān)督,責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特許經營者單方解除合同后,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特許經營權被撤銷后,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三)需要實施臨時接管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接管后,臨時接管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并自臨時接管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出讓程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公眾監(jiān)督)

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和管理應當保證國家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公眾對出讓的特許經營權享有知情權,對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價格機制)

實行特許經營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保持相對穩(wěn)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jù)國家政策規(guī)定、行業(yè)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益,依法組織聽證,確定或者調整特許經營項目的價格,并進行監(jiān)管。

第三十條 (提取履約擔保的情形)

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

(一)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二)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將項目土地及設施用于項目之外的;

(三)不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yǎng),或者在項目中止時未按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的;

(四)不對各項市政公用設施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沒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的;

(五)不按照規(guī)劃要求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的;

(六)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將相關信息報送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或者不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的;

(七)不允許其他特許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guī)劃要求連接其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的;

(八)不配合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進行指導、監(jiān)管的;

(九)特許經營權被臨時接管時,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移交臨時接管委員會指定的單位的;

(十)《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責任)

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從事特許經營權出讓和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競拍者等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者不按程序實施特許經營權出讓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頒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規(guī)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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