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xù)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xù)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xù)實施、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已經
市長:葛紅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xù)實施、
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有關轉變政府職能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要求,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guī)定》(市政府令第149號)的規(guī)定,成都市政府對市級各部門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進行了集中清理。經依法審核論證,市政府決定公布繼續(xù)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7項,登記14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91項;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33項,其中,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審查的19項;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qū)(市)縣部門實施的22項,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的15項,調整為監(jiān)管措施的21項,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26項,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huán)節(jié)、不單獨作為審批項目的30項。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成都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規(guī)定》,對公布繼續(xù)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要逐項進行規(guī)范;對取消的項目,要按照取消后的處理辦法做好銜接工作;對調整為受上級行政機關委托實施審查的項目,要嚴格按要求實施;對下放管理層級、調整為區(qū)(市)縣部門實施的項目,要加強指導、監(jiān)督;對調整為不需要行政機關審查的告知性備案、監(jiān)管措施的項目,要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監(jiān)管;對調整為根據當事人要求提供服務的項目,要切實提高服務品質和效能;對調整為其他行政審批實施中的環(huán)節(jié)、不單獨作為審批的項目,有關審查應在所納入的項目中實施。
凡沒有進入目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事項,各部門不得組織實施。
附件: 1.繼續(xù)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2.繼續(xù)實施的登記項目目錄
3.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4.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項目目錄
附件: 1 ·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