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fā)〔2016〕23號《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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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16〕23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jīng)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2月1日起,對江南六區(qū)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認定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財產(chǎn)、車輛及住房建筑面積認定標準仍按《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fā)〔2013〕91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請條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產(chǎn)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施行。
五、各區(qū)房產(chǎn)(住建)局、民政局、財政局、統(tǒng)計局等有關單位要抓緊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信息發(fā)布和資格認定等相關工作。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可根據(jù)轄區(qū)實際調整相應的條件標準,并報市政府備案。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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