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2018〕144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C19號政府儲備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2017C19號政府儲備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廈府〔2018〕14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國土資源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廈門市政府等有關文件批準,現(xiàn)決定征收思明區(qū)濱海街道黃厝村社區(qū)居委會集體土地75951.136平方米,作為2017C19號政府儲備用地?,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積(平方米) |
征地單位 |
被征地單位 |
2017C19號政府儲備用地 |
商服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
75951.136 |
思明區(qū)人民政府 |
濱海街道黃厝村社區(qū)居委會 |
二、土地征收范圍以國土資源部《關于廈門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國土資函〔2003〕41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廈門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國土資函〔2003〕31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閩政文〔2002〕14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2003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閩政文〔2004〕24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200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文〔2005〕37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環(huán)島二期工程廈大至香山段建設用地的批復》(廈府〔1997〕地16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撤銷廈府〔1997〕地282號文的通知》(廈府〔2006〕地280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思明區(qū)2018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批復》(廈府地農轉征〔2018〕4號)批復的用地范圍為準。
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16〕398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及其他權利人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應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征地單位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
五、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嚴禁在上述征收范圍內搶種種植物、搶養(yǎng)養(yǎng)殖物、搶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違者不予補償。
六、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及其他權利人若對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積極配合,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
特此通告。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6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5月28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