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辦發(fā)〔2015〕115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組成人員及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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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組成人員及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湖政辦發(fā)〔2015〕115號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fā)〔2015〕71號)要求,結合人事變動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組成人員及工作規(guī)則?,F將調整后的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組成人員公布如下:
團長:徐晏平(市政府)
副團長:李才(市法制辦)
蔣育琴(市法制辦)
何成華(市司法局)
成員:楊京軍(市律師協會)
李 萍(市律師協會)
方建平(市律師協會)
周偉(市律師協會)
應朝陽(市律師協會)
周桂珠(市律師協會)
章國華(市委法治辦)
沈曉明(市公安局)
劉泉生(市建設局)
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為更好發(fā)揮市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央、省關于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建設的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市政府聘請若干名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組成市政府法律顧問團(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團)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市法制辦負責法律顧問團的日常聯絡和組織協調等工作。法律顧問團團長由市法制辦主任兼任。
第四條市政府法律顧問由市法制辦推薦,經征求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聘任,并由市政府頒發(fā)聘書。政府法律顧問任期與市政府應屆任期相同,可連聘連任。
第五條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和道德修養(yǎng);
(二)從事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等領域的教學、研究和法律服務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員等高級職稱或法律職業(yè)資格;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熱心服務于社會公共事務,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六條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二)參與市政府立法項目的研究、論證和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參與市政府重大行政復議案件、疑難信訪案件的研究討論;
(四)協助市政府處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關法律文書或法律意見書;
(五)受市政府委托,參加重大項目的談判、合同和協議的簽訂等工作;
(六)對涉及我市的社會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辦理市政府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法律顧問可以應邀列席或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同意,可以查閱有關政府文件和資料。經授權,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有關部門或單位對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八條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誠信、正直、恪盡職守,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時接受他人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三)不得在個人名片上印有“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字樣,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yè)務;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損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六)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條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顧問團團長決定。
第十條市政府交辦或委托的法律事務,原則上由市法制辦商請具有相關專業(yè)特長的法律顧問辦理,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和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市法制辦應當定期聽取法律顧問的工作意見、建議,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市政府辦公室(市法制辦)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法制辦要加強對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四條本規(guī)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工作規(guī)則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湖州軍分區(qū),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2月25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