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辦發(fā)〔2020〕2號《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嘉政辦發(fā)〔2020〕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8〕36號)等精神,切實保障我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殘疾兒童康復補助力度
進一步幫助殘疾兒童家庭減輕經濟負擔,對具有本市戶籍、年齡未滿7周歲的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康復訓練費用的自付部分超過省補助標準的,按照年人均最高12000元標準補助。該項補助經縣(市、區(qū))殘聯(lián)審核同意后,在最高標準內按實補貼,市本級由市、區(qū)兩級財政按3∶7的比例予以承擔,各縣(市)由當地財政予以解決。
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基本康復服務產生的費用,由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提供康復服務記錄和有效票據,經縣(市、區(qū))殘聯(lián)審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補貼標準內按實補貼的原則,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前往不具備結算條件或異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產生的費用,由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憑康復服務記錄和有效票據,經縣(市、區(qū))殘聯(lián)審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標準內按實補貼的原則發(fā)放給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
二、積極落實殘疾兒童教育資助政策
市級及以上定點康復機構為公益性幼兒園的,免除保教費,殘疾兒童生均定額補助標準按所在幼兒園生均定額補助的4倍標準執(zhí)行。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備義務教育入學條件的殘疾兒童憑教育部門出具的緩學或休學證明,年齡可放寬至未滿9周歲。市本級補助資金參照《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嘉興市本級學前教育財政補助辦法的通知》(嘉政辦發(fā)〔2017〕45號)實行,各縣(市)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予以承擔。
三、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定點管理制度
市殘聯(lián)要會同市教育局、市衛(wèi)生健康委等部門加強對定點康復機構的準入核查、信息備案、動態(tài)管理等工作。定點康復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醫(yī)療、教育等行業(yè)資質,開辦場所須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達標。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可自主選擇省、市兩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確有需要在省外或省內市外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的,該機構需列入當地省級定點康復機構目錄,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應在計劃接受康復訓練前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qū))殘聯(lián)提出申請,經當地殘聯(lián)審核批準后可前往該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四、健全殘疾兒童多渠道救助機制
各縣(市、區(qū))和市級有關部門要通過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公益組織,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個人捐贈款等對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支持力度,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五、建立殘疾預防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各縣(市、區(qū))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從婚前孕前健康檢查、產前篩查診斷、新生兒疾病和兒童殘疾篩查干預等環(huán)節(jié)著手,加快建立新生兒和兒童致殘性疾病、出生缺陷的早預防、早篩查、早診斷、早治療、早康復一體化工作機制。逐步建立殘疾預防信息共享和殘疾兒童報告制度,并與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制度有效銜接。
本意見自2020年2月20日起執(zhí)行,各縣(市)可根據條件適當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保障水平。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