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委辦發(fā)〔2019〕46號《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高層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補充通知》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高層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補充通知
廈委辦發(fā)〔2019〕46號
各區(qū)黨委和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安居政策體系,幫助高層次人才解決在廈住房問題,吸引集聚更多優(yōu)秀人才來廈創(chuàng)業(yè)工作,經(jīng)市委和市政府研究,現(xiàn)就我市高層次人才安居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牽頭會同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制定實施和適時更新發(fā)布《廈門市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標準》,作為實施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認定依據(jù)。高層次人才層次調(diào)整為A+(杰出人才)、A(國家級領軍人才)、B(省級領軍人才)、C(市級領軍人才)四類。
二、按照分類施策、分層次保障的原則,解決人才安居需求。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申請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或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等方式解決在廈住房問題。
三、新引進來廈工作的A+類人才,可按“一事一議”提供不高于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人才住房,在廈工作滿10年、貢獻突出的,經(jīng)人社局認定可無償獲贈所租住房或領取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不選擇人才住房的新引進來廈工作A+類人才,可直接選擇1000萬元購房補貼,分10年發(fā)放,首次發(fā)放30%,第2至5年每年發(fā)放10%,第6至10年每年發(fā)放6%。在廈服務不滿10年的,按每服務一年10%的比例計算應享受的購房補貼款(可享受的購房補貼標準×服務年限×10%,下同),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款超過應享受購房補貼款的部分,應向市人社局辦理退還手續(xù)。
四、提高人才購房補貼標準。A、B、C類高層次人才可參照本市戶籍人員購買本市自住商品住房,已購買本市商品住房的A、B、C類高層次人才申請購房補貼標準分別提高為每人200萬元、160萬元、130萬元。人才新獲批享受購房補貼,發(fā)放方式調(diào)整為首次發(fā)放30%,第2至5年每年發(fā)放10%,第6至10年每年發(fā)放6%。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應在廈服務滿10年,不滿10年的,按每服務一年10%的比例計算應享受的購房補貼款,已領取的購房補貼款超過應享受購房補貼款的部分,應向市人社局辦理退還手續(xù)。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發(fā)放額度按約定服務年限起算之日起至退休時對應的年限比例計發(fā)。
五、提高人才租房補貼標準。A、B、C類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標準分別提高為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6000元,補貼周期最長5年,按月計算,每年統(tǒng)一發(fā)放一次。人才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在廈購買本市商品住房的,可轉(zhuǎn)申請購房補貼,但應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補貼年限,享受剩余年限對應的購房補貼額[可享受的購房補貼標準×(10-已享受租房補貼年限)×10%]。
六、建立與市場同類商品住房價格掛鉤的人才住房補貼機制,根據(jù)全市房地產(chǎn)市場上一年度同類商品住房均價和市場租金水平,市住房局會同市人社局適時調(diào)整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社局公布并執(zhí)行批準后的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標準。調(diào)整后的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標準只適用于新申請的人才,正在享受的人才仍按其申請時公布的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標準執(zhí)行。具體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局負責落實。
七、提高人才住房申購面積控制標準。每個人才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人才住房。申請時在廈無住房且經(jīng)市人社局認定符合A、B、C類高層次人才條件的申請家庭,可申購的人才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分別提高至最高15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具體住房面積以各批次配售方案中房源實際情況為準。人才住房銷售價格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場評估價的45%在批次配售方案中確定。
八、人才住房交房入?。ㄗ再彿亢贤s定的交房之日起計算,下同)未滿5年,以及人才在廈工作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zhuǎn)讓的,只能通過按原價格折舊回購方式退出該人才住房,年折舊率按1.43%執(zhí)行;交房入住滿5年且該人才在廈工作滿5年的,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應按原購房價格和上市交易時房屋市場指導價的差價的55%向政府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人才住房交房入住滿10年且人才在廈工作滿10年的,滿10年后人才在廈工作每增加1年,政府可將人才應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比例中的5%按年贈送給人才,贈送比例的總數(shù)不高于人才應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比例數(shù)。人才向市人社局申請比例贈送時,按人才本人連續(xù)在廈繳交個稅(收入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資水平)和在廈繳交社保的時間計算其實際在廈工作年限,未連續(xù)繳交12個月的均不予計算工作年限。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取得人才住房后,可按本市購房政策購買商品住房。
面向人才配售的人才住房,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chǎn)權證書時,應加注登記“人才住房(本市A、B、C類高層次人才)”等字樣。上市交易時,須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在廈服務年限的證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準予上市交易通知書》、人才已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憑證(應繳比例數(shù)已按規(guī)定全部贈送給人才個人的除外)等資料,否則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不能辦理該套人才住房權屬轉(zhuǎn)讓手續(xù)。具體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市住房局、市資源規(guī)劃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九、A、B、C類高層次人才在享受住房補貼期間發(fā)生人才類別升級的,經(jīng)市人社局認定后可按新類別住房補貼標準予以發(fā)放。取得人才住房后的A、B、C類高層次人才(含駐廈省部屬事業(yè)單位),因類別升級符合享受更高層次住房面積標準條件的,其未達到享受面積標準的部分可通過申請購房補貼標準的差額的方式解決。具體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局負責落實。
十、依據(jù)《廈門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住房優(yōu)惠暫行辦法》(廈委〔2010〕34號)和《廈門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實施意見》(廈委發(fā)〔2016〕5號)獲批享受人才住房補貼且仍在約定服務年限內(nèi)的人才,可按照新的A、B、C類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申請人才類別認定,符合條件的可按新的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標準享受剩余年限對應的補貼,即按新類別或新標準享受補貼的均須扣除已享受的補貼年限,剩余年限按新類別對應的補貼標準享受補貼,按年均額發(fā)放。具體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落實。
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高層次及骨干人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補充通知》(廈府辦〔2017〕218號)取得人才批次保障性商品房輪候資格的A、B、C類高層次人才,可申請按照新的人才認定標準重新確認高層次人才類別后,向市人社局申請按照本補充通知明確的人才住房政策執(zhí)行。具體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市住房局負責落實。
十一、按照《廈門市企事業(yè)單位人才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廈委〔2008〕7號)取得人才住房并經(jīng)市人社局認定確認為現(xiàn)有A、B、C類高層次人才的,現(xiàn)仍在其名下的人才住房可申請參照執(zhí)行本補充通知第八點有關比例贈送和購買商品住房的政策。具體工作由市人社局會同市住房局、市資源規(guī)劃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二、A、B、C類高層次人才中領軍型創(chuàng)業(yè)類人才申請人才安居保障待遇時可不受《廈門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實施意見》(廈委發(fā)〔2016〕5號)的基本條件中年薪限制。A、B、C類高層次人才中留學人員,可按《廈門經(jīng)濟特區(qū)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chuàng)業(yè)工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三、本補充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廈門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實施意見》(廈委發(fā)〔2016〕5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高層次及骨干人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補充通知》(廈府辦〔2017〕218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2017〕37號)中關于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補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補充通知為準,其余適用范圍、適用對象和申辦程序等仍按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十四、本補充通知由市人社局、市住房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附件:廈門市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標準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6月15日
廈門市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標準(2019年版)
廈門市高層次人才分為A+(杰出人才)、A(國家級領軍人才)、B(省級領軍人才)、C(市級領軍人才)等四類。
A+類:杰出人才
1.諾貝爾獎獲得者。
2.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圖靈獎、菲爾茲獎、普利茲獎、邵逸夫獎等國際著名獎項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4.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
5.美國、日本等科技發(fā)達國家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臺灣中央研究院院士。
6.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入選者;國家“千人計劃”頂尖人才和創(chuàng)新團隊項目入選者。
7.經(jīng)市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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