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1〕3號《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臨港新片區(qū)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臨港新片區(qū)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臨港新片區(qū)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9〕15號)精神,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三)項修改為:
“(三)經停港。
本通知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力口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力口裝的貨物,需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第(二)項規(guī)定的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在第二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二、對注冊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qū)內的企業(yè),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qū)內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倉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交通運輸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倉儲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條執(zhí)行時間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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