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和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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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和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以江西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鷹潭市2020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9399元為計算標準,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382元/月,將我市企業(yè)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794元/月,自2021年7月份納稅申報期開始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和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2020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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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調整, 住房公積金, 企業(yè)年金, 個人所得稅, 稅前扣除, 標準, 鷹潭市稅務局, 公告, 2021年, 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