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辦函〔2021〕10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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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通知
晉政辦函〔2021〕10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明確如下:
一、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營業(yè)執(zhí)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經營場所;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設立總機構、分支機構的,分別為總機構的住所地和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場所。
2.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且預繳增值稅的,為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
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為代扣、代收、代征單位的所在地。
4.采礦企業(yè)從事資源開采的,為資源開采地。
二、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