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瀏覽量: 時間:2022-01-03 06:46:41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guī)定,結合實際,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重新確定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各行業(yè)適用所得率?,F(xiàn)公告如下:
一、在汕頭市轄區(qū)內,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調整如下:
汕頭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行業(yè)類別 | 所得率 |
工業(yè) | 5% |
商業(yè) | 5% |
交通運輸業(yè) | 5% |
建筑業(yè) | 7% |
飲食業(yè) | 7% |
娛樂業(yè) | 20% |
其他行業(yè) | 10% |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核定征收的,參照適用本公告第一點規(guī)定的《汕頭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汕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汕頭市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的公告》(汕頭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24日
本文鏈接:http://m.fl1002.com/tax/126145.html
本文關鍵詞: 調整, 個體工商戶, 定期, 定額, 征收, 適用, 所得率, 汕頭市稅務局, 公告, 2021年, 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