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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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根據《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修正)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對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決定修改1件規(guī)范性文件。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修改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2:修改后的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
2021年12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修改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標題 | 文號 | 發(fā)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條款 | 修改后的條款 |
1 | 《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 2018年10月29日 | 四、個人轉讓房屋,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為1%,非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為3%。 | 四、個人轉讓房屋,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