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涉稅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涉稅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為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進一步規(guī)范、簡并納稅人向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報送的涉稅資料,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對有關涉稅資料實行一次采集,雙方共享共用,現(xiàn)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依法應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報送相同的報表資料和其他涉稅信息時,國稅機關、地稅機關通過密切合作,實行納稅人只向其中一方報送,由受理機關對涉稅資料一次采集、按戶存儲,供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雙方共享共用。
二、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應對其報送的涉稅資料實施一次采集:
(一)稅務登記。主要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yè)登記、復業(yè)登記、注銷登記。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要包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報驗、核銷等。
(三)賬戶賬號及財務制度報備。主要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報告。
(四)涉稅申請。主要包括簡并征期申請、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yè)居民身份認定申請。
(五)納稅申報及財務報表報送。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及其地方附加稅費申報、財務報表報送。
(六)重大事項報告。主要包括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
納稅人涉稅信息一次采集清單詳見附件。
三、納稅人按照本公告向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任意一方報送涉稅資料,受理機關按規(guī)定規(guī)范實施采集,并對涉稅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負責,納稅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稅務機關另行報送。
四、對納稅人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等途徑以電子形式報送的涉稅資料,由信息系統(tǒng)即時完成信息采集。對納稅人報送的需手工錄入的涉稅資料,受理機關原則上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資料,由受理機關存檔。對需要查閱、復印紙質資料原件的,受理機關應協(xié)助辦理。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黑 龍江省國家稅 務局黑龍 江省地方稅 務局涉 稅信息采 集共用資 料清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