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fā)〔2014〕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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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稅總發(fā)〔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以下簡稱《決定》),再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涉稅行政審批項目4項。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決定》有關精神,做好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后續(xù)管理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要繼續(xù)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xù)簡政放權。要健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jiān)督,不斷提高稅務管理科學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4項)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