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財務報表報送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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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財務報表?報送期限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局):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對納稅人財務報表報送期限作如下調整:
我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當期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應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準則制度要求,編制報送財務報表。
納稅人自2018年1月1日(所屬期)起,按季報送季度財務報表,報送期限為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按年報送年度財務報表,報送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上述期限規(guī)定的具體報送日期如遇法定公休日、節(jié)假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順延。
《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財務報表報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財政發(fā)〔2016〕900號)中第三條“報送財務報表時間”廢止。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1月29日